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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整顿继续升级 包商银行债券结算代理资格被暂停

2013年08月15日 14:19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8月13日晚间,中国债券信息网刊登的一则央行通知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这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8月7日印发的通知称,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有关规定,以及包商银行有关情况,暂停包商银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两年。

  公开资料显示,这是近年来央行对债券结算代理机构作出的最严重的一次处罚,亦是债市风暴以来首家被公开处分的金融机构,央行此举的严厉程度在近年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实属少见。“央行这次处罚措施可够重的。”多位业内资深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此表示意外。“公开通报批评金融机构,这在以往是不多见的,表明监管层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管与核查仍在继续。”一位债券研究人士说。

  央行通知要求,包商银行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发生新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存量业务逐步自然退出。包商银行要立即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成相关债券账户处理等事宜。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始于2000年,在2002年央行放开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市后得到了迅速发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在中债登开户的丙类户数量达7585家,其中非金融机构投资者6373家。截至2012年10月有46家商业银行具有债券结算代理资格,包商银行则是在2004年8月获得债券结算代理资格。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包商银行代理开户数为29家,全年代理结算量1051笔,总金额1047.8亿元,在40多家结算代理行中位列第11位,属于少有的几家排名靠前的城商行。

  尽管央行的通知中并未披露包商银行具体的违规细节,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央行暂停包商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即为丙类户提供代理业务,最直接的问题依然绕不开丙类户方面的问题,应该是此前债市整顿治理风暴的延续,很可能意味着本轮债市整顿行动已然升级。

  “一方面,取消结算代理资格,意味着将不能为丙类户做代理交易和代理结算,此次对包商银行的处罚堪称严厉,即其由甲类户降级为乙类户,这一监管举措有助于切断甲类户向丙类户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警示市场机构更加规范的开展债券交易和结算代理业务,促进债券市场有序运行;另一方面,显示了央行从严治理债市的态度,对于整改措施不力或顶风作案的金融机构,央行开始重拳出击。”上述债券研究人士说。

  今年4月,以万家基金经理邹昱案为开端,银行间债市掀起了一场席卷市场各个层面的监管风暴,直指丙类户、代持、利益输送等备受诟病的违规现象,央行同时出台了一系列对丙类户的整治措施。此外,由于丙类账户的结算业务是通过结算代理人(以银行为主体的甲类结算成员)来完成的,因此,对于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需要的问题亦受到市场的广泛质疑。来自管理层的相关人士也公开提醒市场成员应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止异常违规交易,内外勾结交易的发生。

  采访中,围绕包商银行此次被央行公开严惩的事实,业内专家也再次提到了今年以来有关丙类户的整顿和监管问题。“对不合规的违规行为央行早该处理了。”一位债券市场资深管理人士对本报记者说,今后对债券市场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应该常态化,只有建立起常态化的惩治机制,才能让市场成员看到谁是好孩子,谁是坏孩子。“由于丙类户业务在此次债市整顿风暴中已经被实质性叫停,央行此举惩治包商银行对市场不会产生太多的影响,更多的是警示意义。”

  上述资深管理人士进一步分析说,在目前账户制度安排之下,丙类户出现的利益输送及权力寻租行为本身不是账户的问题,甲类、乙类账户同样有可能出现问题。丙类户容易被人利用的背后其实暴露的是债券市场发展到目前阶段制度基础依然不完善。“央行设计这个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投资者多元化和活跃市场。正是因为有丙类户的存在,才造就了银行间市场多元化的市场生态环境,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因此,从推动市场发展的角度看,不能以严苛的监管代替市场选择,否则将以失去市场活力为代价。作为债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丙类户应该存在,监管部门要做的,则是在促进市场发展和加强监管的两难中找到一个平衡,以实现市场公平合理快速发展,推动市场更加有效和规范发展。”该人士说。

  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从银行间债市风波看,管理层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交易机制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协调和加强跨市场、跨部门的统一、高效、常态化监管,强化监管部门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惩戒。二是完善做市商制度,提高做市商积极性,扩大做市规模、券种和影响力,发挥做市报价在市场中的价格传导作用,使做市商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三是加强丙类户监管,对其注册资本金、保证金、违约惩罚措施等都要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四是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人监管等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连续性、全面性,促进债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 高国华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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