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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案多发 储户频起诉银行索赔

2013年08月19日 07:3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银行卡被盗刷案多发储户频起诉银行索赔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3年来,海口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储户起诉银行的涉银行卡民商事案件明显增多,这些案件多因银行卡透支、被盗刷及伪卡交易引起。其中,在因银行卡被盗刷和伪卡交易引发的纠纷中,存在当事人举证难、法律适用争议较多、裁判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

  涉银行卡纠纷增多

  2011年1月26日,阮某在建设银行海南一支行办理了一张龙卡通借记卡。2011年11月19日,阮某连续收到10条服务信息,显示银行卡被人分次支取了99700元。银行服务台人员查询后发现,转款、取款地点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阮某挂失银行卡后报案。

  阳西县公安局出具说明称,“案发期间,未发现阮某在阳西县范围内活动,调取案发处的视频资料也未见阮某本人出现”。阮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此案经两次审理,海口市中院近日判定,阮某和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银行赔付阮某50098.5元及利息。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的广泛使用,类似阮某这样的银行卡账户资金被盗刷及伪卡交易事件频发,形成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明显增多,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却无章可循。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裁决尺度不一,银行与持卡人对此均有看法。”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燕表示。

  据介绍,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此类案件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何认定持卡人账户中资金的所有权及划分银行卡被盗刷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今尚无法可依。加之我国银行卡的发放和使用极不规范,审判实践中分配举证责任和认定过错责任的难度较大,也不统一。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银行卡被盗刷和伪卡交易案件常常涉及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行(取款行)等多个对象,许多案件涉及跨行、跨地区取款或消费,法律关系较复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持卡人仅以发卡行为被告,发卡行常常申请法院追加收单行、特约商户为被告。由于对银行卡纠纷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认识,法院对此类案件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各有不同,导致责任承担主体亦不相同。”李燕表示。

  “明确银行卡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确定诉讼主体的前提。”李燕说,而且,厘清银行卡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是明确诉讼中原告请求权的基础,进而使用正确的归责原则,同时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呢?有银行业内人士认为,持卡人对银行卡及密码信息具有妥善保管义务。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所以密码只能由设定人知晓。即使他人盗用,也是持卡人对银行卡及密码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致。除非持卡人能证明银行具有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信息的过错,否则持卡人对伪卡盗刷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对持卡人的信息安全具有保障义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向持卡人提供能够安全使用的银行卡以及安全的交易场所。只要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银行卡内款项安全的义务,就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责任。另外,持卡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银行应该提供相应的依据。持卡人对他人用真卡盗刷消费应承担责任,而对他人用伪卡交易不应该承担责任。”海南律师陈剑表示。

  关于责任认定问题,李燕认为,在审理银行卡纠纷案件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于各方民事责任的认定,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区别审判,运用公平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以统一裁量标准。

  “对于持卡人账户内的资金被盗取,首先应审查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及收单行是否已尽到其应尽的义务,确认各方有无过错;有过错的,必须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不能区分过错责任的,应从有利于持卡人的利益出发,从审慎保护个人信息及有效促进银行提高安保技术等方面综合分析产生多因一果的原因。”李燕说。

  本报海口8月18日电 

  制图/高岳 

  -链接

  卡在身上,密码也没丢,可是卡里的存款却不翼而飞,玲玲遇到了这种怪事。为此,玲玲将发卡行告上法庭。7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发卡行支付玲玲赔偿款14986.5元及利息。

  2011年,玲玲在郑州某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一直使用至今。去年9月的一天,玲玲收到短信提醒,称银行卡里的1万多元存款分6次被取走。玲玲认为,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责任。为此,玲玲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存款14986.5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银行给原告办理了有折储蓄卡,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发卡方,应确保银行卡的安全性。此案中,银行不能证明玲玲在密码泄露方面存在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审理涉银行卡纠纷应突出公平原则

  据了解,在大多数涉及银行卡的民商事纠纷中,无论是持卡人还是发卡行,都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形,案件事实常常因此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民认为,为了不片面加重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避免造成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公平,法院应适用公平原则,或应判决持卡人与银行均分责任,或基于银行的强势地位,由银行承担较大比例责任。

  徐民表示,银行卡民商事案件是学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大难题。作为法院,应从银行卡国际化的视野出发,在审判实践中突出商法理念,力求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统一。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认定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既要妥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有利于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报记者邢东伟 实习生翟小功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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