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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首提试点银行股权激励

2013年09月17日 09:25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昨日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十三次会员大会上称,银行可逐步探索试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这是监管层首次提出“股权激励”。

  首提试点股权激励

  尚福林表示,银行可逐步探索试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切实将高管层的个人利益与银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有机统一起来。

  他称,国际金融危机的沉痛教训是,过度注重短期效益会损害银行的长期发展。要在赋予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职责权限的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他还要求,加快完善与风险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延期支付机制,着力解决薪酬与风险不对称问题。

  在今年7月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曾规定商业银行高管绩效考核及薪酬除了与监管指标挂钩外,如果银行资产质量或盈利水平明显恶化,或者出现其他重大风险的,高管薪酬将被严格限定。其中还规定,银行高管如果违法、违规,对银行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进行处理外,银行也将按规定对其进行问责。

  昨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记者表示,因为商业银行是以绩效为导向的,探索股权激励有利于调动银行高管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经营业绩。

  创新业务与存贷款隔“栅栏”

  尚福林昨日表示,目前我国银行业一些表外创新业务已经与存贷款“互联互通”,需要对信贷类业务、理财类业务、代理类业务和有价证券投资类业务实行“栅栏”防护,并鼓励在“栅栏”内积极创新。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利差收入增速下降,不少银行都加快了金融创新步伐,理财和信托等融资性表外业务发展迅猛。但其中部分业务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加上投资者和监管者都难以跟踪和判定单个产品的具体投向,从而带来风险。所谓“栅栏”原则,是指将银行不同业务之间进行隔离,防止风险扩散。

  尚福林表示,对本质上属于信贷的任何业务创新,都必须严格按信贷标准管理,且不能附加不合理条件,不能违规乱收费;而对于理财产品,可建立专营机制,按照相应标准对资金募集、投放、风险等进行严格管理,主要赚取管理费,严禁利润分成,严禁风险兜底,严禁“脱实向虚”。在“栅栏”内,探索理财业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成长为银行常规重点业务。 (记者沈玮青 金彧)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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