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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门槛降低 消费贷款最多可贷20万元

2013年09月27日 07:2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银监会新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今后将有更多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记者昨天获悉,银监会在全面总结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运营经验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做出修改和调整。

  消费金融公司门槛降低

  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目前国内有北银消费、捷信消费、中银消费及锦程消费4家公司在试点城市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其中只有捷信一家的发起人是非银行的。

  银监会此次做出的修改包括: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为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此前,主要出资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且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因此以前成立的4家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多是银行。

  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开展异地业务

  银监会还降低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以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

  此次修订改变了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其业务发展。

  消费贷款放贷额度调整

  此次修订还将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

  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银监会将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文/本报记者 程婕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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