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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松绑” 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

2013年09月27日 13:16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26日,记者从银监会获悉,银监会在全面总结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运营经验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日报》记者从银监会相关人士处获知,消费金融公司新增试点城市范围名单已经确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了多年的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较好,是时候扩大试点了。扩大试点后,将会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

  据了解,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为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办法》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同时,《办法》还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而且,还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其业务发展。

  此外,《办法》取消了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办法》还修改部分审慎监管要求。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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