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将扩容降门槛
昨日,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从出资人类型、持股比例、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等方面做出调整,主要通过降低设立、经营消费金融公司门槛等进一步扩大试点。这也是“金十条”中的措施首次落地。
这也意味着“金十条”中“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细则落地。日前,有消息称,扩大试点工作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加上2010年首批试点的4个城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将达到16个。拟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为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办法》中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可以适当地引入战略投资者。
同时,消费金融公司原本只可以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办法》取消了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以往本地的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做本地业务,由于营业地域受限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速度并不如想象中快,可以开展异地业务我们的领域能更多元。”一位不愿透露信息的消费金融公司相关人士直言。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提到,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的方式开闸业务”,一些市场人士认为可能是通过线上线下的结合做业务。
此外,《办法》将主要出资人的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至30%,银监会相关人士直言,主要是为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同时还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其业务发展。
为增强业务可操作性,《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同时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记者 闫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