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小企业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管理亟待改进

2013年09月29日 11:04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为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监管部门对贷款资金要求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实现实贷实付的原则。从表面上看,目前各银行机构都比较重视此项工作,受托支付比例一般都达到要求,但是真实情况远不尽如人意,支付对象贸易背景不真实的情况比较普遍,部分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较多通过虚假关联交易流向关联企业,或者通过交易对手合作,将贷款资金回流到借款人账户,从而使得受托支付流于形式,并成为小企业风险事项频发的重要因素。

  受托支付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受托支付方式对一般小企业而言过于理想化,执行有难度,从而使得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存在一定“合理性”。就一般小企业而言,从贷款申请,到贷款资料收集、审批,担保手续办理、贷款发放一整套业务流程结束,正常需要15天至20天左右时间。而如果贷款资金不落实,一般情况下小企业不敢签订采购协议,以防违约损失。一般企业为了在需要用钱的时候有钱可花,都要在生产经营前落实资金来源,并且在贷款审批同意以后一次提足,以备不时之需。在此情况下,由于受托支付时间要求很紧,不可能短期内把全部资金都花完,多数企业会为了表面合规而虚构贸易背景,把资金打入关联企业或长期贸易客户;二是贷款规模的限制,实际工作中存在银行贷款规模受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企业往往由于此方面原因,在需要用钱的时间得不到贷款而牺牲交易机会的情况,而需要多备份资金,从而虚构贸易背景;三是监管对“借新换旧”的规定与贷款规模控制的双重挤压,造成小企业贷款备份形成期限错配,到期贷款归还不了,而不得不通过其他渠道筹款还贷,新贷款下来了用于归还他人借款,从而虚构贸易背景;四是银行利益受损,积极性不高。一方面贷款小额分次发放,收益降低,发放和贷后管理成本提高,另一方面小企业本来沉淀资金就较少,贷款发放以后,短期内全部付清,客户经理迫于负债考核压力,明里暗里会迁就或纵容客户在受托支付方面玩假,冲存款。

  加强和完善受托支付管理对于规范银行经营行为,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监测,防止信贷业务风险十分重要。为此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的受托支付管理:一般授信项下的用信,建议适当延长受托支付的时间,建议在放款以后15天至20天完成划款;而对于贸易融资、订单融资产品,一般采取当时放款,当时划款的方式。

  2、对于一般小型、微型企业,受托支付的比例建议控制在正常资金需求的70%左右比较恰当,使得小企业在用款时满足不时之需,在还款资金来源方面,也留有余地,杜绝其受托支付造假念头,这样银行小企业客户经理在控制企业贷款用途时才有积极性。

  3、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小企业(授信金额500万元以上),银行要按照评级、授信、支用的授信业务理念,加强客户授信服务和贷后管理。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建议取消贷款规模限制,从而使得小企业能够做到随借随还。

  4、监管部门应考虑修改《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中“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的规定,以利于小企业后续融资和持续经营。

  5、商业银行应加强支付管理系统关联侦测技术开发和应用,对贷款资金流向关联企业的情况加强预警管理,并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严格落实受托支付相关要求和问责管理,控制资金用途和贷款风险。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