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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高发 网络借贷亟待有效规范

2013年11月27日 10:07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当前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11月25日,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座谈会”上的一席话,道出了打击非法集资的严峻性。

  而值得关注的是,网络借贷的火热,让该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入场者仍蜂拥而至,倒闭危机频繁出现。屡屡触碰底线的P2P平台如何才能良性发展,行业监管迫在眉睫。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成因复杂

  对国内生生不息的民间金融而言,非法集资一直与其相互交织,影响了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我国非法集资快速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活动仍然比较猖獗,形势不容乐观。”联席会议办公室11月25日称。

  “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案件持续高发,2005年以来公安机关立案年均在2000起以上,涉案金额在200亿元以上;二是涉案地域、人员、行业广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市,集资者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阶层;三是社会危害严重。”刘张君透露。

  更值得警惕的是,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行业和领域,由传统的种植、养殖业逐步蔓延至科技、环保、投资等领域,形式手段更趋债权化和机构化,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日渐突出。

  形式手段的变化也使得非法集资的界定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会上强调:“非法集资犯罪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发案率最高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民间融资发生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为了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依然高发的成因,刘张君用“十分复杂”一词来表述,“原因之一是民间资金充裕,投资需求强烈,而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比较有限,部分投资者可能会把资金投向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

  另外,参与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以及当前一些领域的改革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些领域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对民间借贷等投融资的规范引导还有待于完善,也是主要原因。

  “影响非法集资的一些因素仍将不同程度存在,而且随着市场活跃度的进一步提高,如果监管与管理一时难以同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加大。”刘张君强调,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不排除在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集中爆发的可能,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任务仍很艰巨。

  网络借贷成非法集资新高发区

  联席会议表示,对当前一些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应该高度关注和防范。民间借贷诱发非法集资案件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会高发,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此外,一些中介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也逐渐显现。

  值得关注的是,刘张君在会上强调:“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

  实际上,近几年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以来更是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2010年,P2P平台仅有20家机构,而今年年底或将达到800家。

  但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机构监管,使得这个行业一直险象环生。有媒体报道,据不完全统计,10月份已有20家P2P网贷出现风险问题,11月前5天又有9家P2P相继出现问题。在危机如此密集爆发的情况下,规范行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摆在P2P网贷行业面前的最大问题。

  “互联网金融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的,或者不能击穿的,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互联网大会时发表的演讲,表明了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态度,也从侧面说明,对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的有利条件,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的风险已经日趋严重。

  盲目扩张、急速膨胀以及追求高利润让P2P网贷平台开始屡屡触碰“底线”。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会上就“触线”的几种模式进行了说明:“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以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该负责人强调。

  “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集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刘张君说。

  P2P网贷平台回归中介本质是当务之急

  一般而言,P2P网贷平台只充当借贷双方的平台,借款人在网站上发布自己的借款需求,而投资人则通过网站向借款人放款。但是什么让这个本来应该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毛细血管的行业“危机四伏”、“疾患缠身”?

  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和自律、无监管法律和法规的“三无”状态,让P2P网贷平台步入了畸形发展。目前业内以及监管层一致的看法是,规范P2P网贷平台风险首先在于如何让P2P网贷平台真正回归“平台”的中介本质。

  “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央行上述负责人表示,应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募集后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这些平台宣称“引入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监管”,但实际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一个支付渠道,对于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去年年末,支付宝宣布暂停与大部分P2P平台的资金合作,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支付宝认为“P2P网站既做平台,又参与借贷业务,风险很大。”

  “应该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业内人士表示。

  上述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从自身来讲,P2P网贷平台也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借贷双方发布的信息,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提高警惕。”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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