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2人利用POS机帮人非法套现近千万
一男子伙同他人,利用女友商店的POS机,帮人套现近千万元,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最终被判重刑。11月26日,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利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扣押的非法所得136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12月5日,卢某登记注册成立南昌县某化妆品店,2012年2月15日,其男友吴某利用卢某办理的南昌县某化妆品店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台有线POS机,但该化妆品店在营业期间从未使用过吴某利办理的POS机进行交易。2012年5月31日,吴某利用卢某母亲的身份证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办理了商户名称为南昌市青云谱区某石业经营部的工商注册登记,并使用该工商登记注册的资料于2013年7月31日申请办理了一台移动POS机,但该石业经营部从未使用过该台POS机进行任何交易。
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吴某利伙同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某单位宿舍,使用南昌县某化妆品店的POS机和南昌市青云谱区某石业经营部的POS机,为不特定人群套取现金,并按套取现金1%-1.5%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其中,吴某利于2012年4月份借用卢某的身份证和南昌县某化妆品店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在某银行申请办理的POS机套现金额共计313万余元。吴某利于2012年8月份借用卢某母亲的身份证等证件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石业经营部POS机套现金额共计648万余元。吴某利伙同王某使用这两部POS机非法套现金额总计961万余元。
2012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实施非法套现的吴某利、王某抓获并扣押王某非法所得13690元。吴云 刘玉芳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