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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金融改革热点 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1月28日 10:50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围绕相关问题,记者邀请本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中国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进行分析解读。

  “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对内开放更重要,应当成为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

  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是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方面。目前对外开放受到的关注更多,对内开放受到的关注较少,但对内开放更重要,应当成为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

  宗良: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表明中央非常重视金融业开放,并把金融业的对内和对外开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一是放松国内金融业的准入限制,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从《决定》中可以看出,未来对内开放体现在多个方面:完善银行体系,通过加大发展民营银行来实现和普惠金融以及推进银行改革来实现。未来我国将建立一个治理完善、竞争充分、差异定位、服务实体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各类银行将通过差异化服务提升行业竞争力。《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为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指明了方向。例如,在大型商业银行,可引进各类外部投资者,包括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甚至员工可以持股;允许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等。

  二是继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金融机构国际化、金融市场国际化、货币国际化是一个系统的整体。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国际化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总体水平偏低。如截至2012年末,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还不到2%。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除中行海外资产占比保持在20%左右以外,工、农、建的海外资产占比为2%-6%。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出口国,实体经济已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为此,要有序推进金融业国际化进程,实现“请进来”和“走出去”有机结合,共同服务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要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逐步遵循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等新开放模式,实现金融服务业的高水平对外开放。

  相对而言,更加侧重对内开放,主要是因为该领域困难较大、问题较多,旨在尽快改变局面。未来民营银行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郭田勇:这是我党全面总结金融改革开放的经验,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扩大金融业对内开放主要是强调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民间资本平等的空间。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则主要强调三点:一是资本金融项目下的可兑换程度,二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三是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和必然选择,有利于我国在更高水平上引入竞争机制,提升我国金融业竞争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内开放方面,长久以来,金融业准入门槛高,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对外开放方面,金融业开放程度还相对较低,对国际资本流入的管制较为严格。金融业作为竞争性的服务行业,应该按照“负面清单”的准入制度和扩大服务业开放的要求,为各类投资主体准入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鲁政委: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是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方面。目前对外开放受到的关注更多,对内开放受到的关注较少,但对内开放更重要,应当成为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比如,目前出现的“融资难”和“银行暴利”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与金融业的对内开放不足紧密相连。

  扩大金融业对内开放,首先是要允许民间资本参股、控股现有的金融机构,发起新设金融机构。为避免金融机构行为的趋同,可以考虑颁发金融专业牌照,持有这类专业牌照的金融机构只允许其从事限定范围内的业务,而不是全面的银行业务,比如,有些金融机构只允许进行汽车消费信贷。其次是要让央企、地方国企与民营企业在现实中真正实现平等,消除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政府隐含担保预期,打破“大而不能倒”的神话,这是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的“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的关键。否则,即使设立了大量民营银行,其行为仍然不会与现有银行的行为有本质差异。因此,在初期,应明确禁止民营银行对央企、地方国有企业贷款。再次是优化监管标准,实行差别化监管,鼓励百花齐放,如果监管标准一刀切,受监管金融机构的行为就必然趋同。比如,承诺股东对存款人损失承担无限责任的金融机构,可以在形式上执行更低的信贷控制标准。

  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设立加强监管前提,是实现其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业是具有广泛“外部效应”的行业。对于具有“外部效应”的行业来说,最优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完全自由进入、充分竞争,而必须采取政府规制下的适度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监管”是必要的。

  郭田勇:金融作为经济的血液,其每一步改革均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深化金融改革进程中,尤其要以风险防控为基础,循序渐进。目前民间资本相对弱小,人才资源匮乏,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坚持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能有序引导民间资本在金融业内的流动,更好地发挥民间资本的活力,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种潜在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稳定。

  在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的基础上,要严格规范进入金融业的民间资本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关资本的价值取向,防止民间资本一哄而上。同时要落实好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

  鲁政委:之所以加了一个前提,主要是因为金融业是具有广泛“外部效应”的行业。对于具有“外部效应”的行业来说,最优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完全自由进入、充分竞争,而必须采取政府规制下的适度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监管”是必要的。“加强监管”的核心是确保与制度的激励相容。比如,对于负有限责任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承诺负无限责任、且持续证明有能力承担无限责任的机构,可以允许其在形式上执行更低的信贷标准。

  宗良:加强监管不应被简单看做一个门槛,一个约束,更是一个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利于长远可持续发展。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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