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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元旦起银保迎新规 保险人员或可驻点

2013年11月28日 13:52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着装不能与银行员工“撞衫”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下发到银监分局、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部分保险公司。有银行系险企人士分析,与今年3月份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的这份《意见稿》最突出的一点是更注重强调银保业务的保障功能。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对“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有所松动,在满足相关规定时,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银邮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同时需佩戴有明显本公司标识的胸牌,着装与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显著区别。

  “《通知》计划从2014年元旦实施,恐对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产生较大影响。”某外资寿险公司人士分析。

  银保新规更注重保障

  11月18日,中国银监会召集了包括主要银行系险企在内的机构相关负责人举行了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会议就完善《意见稿》内容向各方征求了意见,计划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份《意见稿》被认为是今年3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升级版,更强调保障,恐怕将对银保业务产生不小影响。”某外资寿险公司人士分析道,其所在险企已通过银行渠道得到了这份《意见稿》。

  记者拿到的这份《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银邮代理保费总收入的20%。

  “现阶段这一比例恐怕只有个位数,尤其是今年诸多公司在银保渠道推出高收益万能险成风的情况下,如果落实恐怕将对很多公司的银保业务规模产生冲击。”某银行系险企人士认为,这一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将提高保险公司银保业务产品的保障功能,同时提高保险公司银保业务的效益。

  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几大银行系险企经历了保费的高速增长后,逐渐意识到效益问题,其保费增速正在年底来临之际“刹车”。“今年保费增速很高,产品卖得差不多就行了,总是卖一单赔一单也不行。”该人士称。

  《意见稿》同时要求,银行、邮政代理机构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要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业务结构和银邮产品的功能等情况。此前的相关规定只要求银行对合作保险公司调查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意见稿》也对银保销售进行了分级限制,要求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具体看,出现两种情况时,保险及银邮机构不得向投保人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这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二是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同时,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时,如果出现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收入的4倍、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的四种情况之一时,保险公司承保需取得投保人签名确定的投保声明。

  保险人员或可驻点咨询

  “在前期的银保发展高峰有大量银保产品销售出去,但是现在客户服务全部压在保险公司头上,这是当时没有预料到的。”华泰人寿总经理李存强近日在新浪财经金麒麟论坛上谈到银保渠道时表示,他认为银保渠道事实上并没有实现最初预想的双赢,现在是保险公司承担所有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对“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有所松动。

  此前,银监会于201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最新的这份《意见稿》则规定,“在代理合作期内,连续2个季度银行、邮政代理机构省级机构代理同一保险公司业务,期交保费达到或超过该省级机构代理该保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30%的,该保险公司人员可以在该省级机构的相关网点进行辅助咨询。”

  工作内容为:培训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帮助银行网点销售人员解答客户对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疑问。

  “这可以为更加规范地销售银保产品提供保障。”上述银行系险企人士称。

  不过《意见稿》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人员需佩戴有明显本公司标识的胸牌,着装与银行、邮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显著区别。保险公司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客户销售保险产品。

  《意见稿》对犹豫期也做出了调整,将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产品的犹豫期定为15个自然日,短于此前3月份征求意见稿版本的20天,但长于现行的10天。

  《意见稿》还对银邮代理机构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提出要求,要求银邮代理机构尽快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等功能。另外,对有现场出单功能的系统,《意见稿》还要求合理设置产品参数,兼容不同年龄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等功能。

  《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在每季度第一周内向保监会、当地保监局上报上一季度各合作银邮代理机构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

  据知情人士透露,被邀请参与上述会议的保险公司包括工银安盛、农银人寿、建信人寿、中银保险、交银康联、中邮人寿、光大永明、信诚人寿、招商信诺、中荷人寿等主要银行系险企。■本报见习记者 刘敬元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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