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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面条件日趋成熟 存款保险制度渐行渐近

2013年11月29日 10:23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这为民营银行的设立创造了条件。”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作如此表示。

  他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有了存款保险制度,未来设立民营银行的风险可控,储户的利益将得到保障。中国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也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是金融改革过程中完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小银行面临“存款搬家”压力,加大了小银行被淘汰的可能性。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构筑金融安全网

  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已进入到深水区,国内对民营银行的期待也愈来愈热。存款保险制度被业界认为是放开民营银行牌照和存款利率市场化两项标志性事件的先决条件。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对于民资控股民营银行最大的担心,来自于自身经营管理的风险可能产生支付危机。因此,对于民营银行来讲,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非同一般。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多起系统性银行危机波及全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同样受到了严重威胁。为了降低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的社会成本,各国都着手建立金融安全网。在金融安全网框架中,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得到了迅速推广。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增强,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存款人权益的保护。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此后,人民银行一直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真研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金融机构受到波及,国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依法关闭了一些有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了存款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初步得到处置和化解,金融机构总体运行平稳,为平稳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和重组取得显著成效,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也明显加快,人民银行已会同有关部门开始存款保险方案的论证设计和相关法规起草工作。2005年4月,人民银行对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

  目前,我国金融业改革日益深化,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社会各界对中国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基本形成了共识。主要表现为: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运行平稳,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银行业改革逐步深化,历史包袱得以清理,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修订中的《破产法》,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中国银行业会计准则不断改进并与国际接轨,银行机构的会计处理得到规范,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提高;银行业监管机构分立,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一些新的监管理念得到引进,监管手段趋于规范,推动商业银行充实资本,建立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

  “当前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存款保险制度有着极其重要和现实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存款人权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规范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同时,还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外成熟经验可资借鉴

  来自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的统计显示,目前已有111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08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连续出台多项临时性措施,还先后救助、处置了超过22家大型金融机构,包括向花旗银行的不良资产池提供担保和处置华盛顿互惠银行。

  可见,正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的稳定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能够成功借鉴国外成熟的金融经验,也将是化解金融风险的一剂良方。

  与此同时,“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也一直是业内广泛关注的话题。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日前就此问题表示,考虑到我国银行业存在着系统性差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等现实情况,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较为可行,即将商业银行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三个层次,分别使用不同的费率区间。他建议,考虑到历史延续性,存款保险的初始资金不宜全由市场主体全部承担,可考虑由财政部和央行的注资以及金融机构的首期保费共同构成。对存款保险基金设定一个适当的目标规模值,当基金规模达到该值时,停止征收保费或适当下调费率。基金的投资渠道以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为主,适当考虑高等级金融债以及银行存款。

  另外,央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易纲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三个要点,即保护存款人和中小企业利益,并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对此,宗良也建议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作用。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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