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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鬼”盗密码取走客户1.8万元

2013年12月10日 15:11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银行职员“内鬼”作案犯罪,使用伪造信用卡诈骗……昨日,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在东莞逐年攀升的这一现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专门发布此类案件调研报告,揭露四类主要诈骗手段,在提醒广大市民勿掉入犯罪分子设计好的陷阱同时,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对用户密码安全的保护及伪造银行卡的防护。

  银行“内鬼”作案犯罪

  报告显示,最近5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共受理信用卡诈骗罪案16宗,该类犯罪有逐年攀升趋势,从2009年的两宗上升到2013年的6宗,而且犯罪手法出现多样化、新型化。

  男子王某原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驻点在东莞市某银行工作。2012年7月4日14时许,客户郭某在该银行办理业务时遗失了一张银行卡。后王某通过银行电脑为郭某办理查询余额业务时,获悉郭遗失的该张银行卡密码。巧合的是,15时许,王在银行服务台上拾得郭遗失的该张银行卡。后王携带拾得的银行卡来到另一家银行,在柜员机上分多次操作取走郭某在银行卡内的共计1.8万元。

  同月8日,王某将此事告知一个同事。后该同事通过银行负责人联系到郭某,并与王某一起将1.8万元退还给郭某,另赔偿郭某2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和退赃及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加之其是家中经济支柱,尚有患病的母亲需要照顾,没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2012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报告分析,从作案手法看,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使用诈骗手段获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后取款;二是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客户信用卡及其密码后取款;三是使用伪造信用卡成功在柜员机上取款;四是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身份后取得信用卡恶意透支。

  报告特别之处指出,在上述四类案件中,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客户信用卡及密码后取款诈骗这一作案手法此前在东莞进入司法程序的并不多见,应该引起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视。

  香港窃取资料到内地伪造

  除传统的作案手法外,此类案件近年来犯罪手法新型化的趋势值得注意。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犯罪分子在香港银行窃取银行卡资料后,回内地用伪造信用卡在柜员机上作案的案件。

  在该宗案件中,现年47岁的江西瑞金男子刘某及其同村老乡胡某伙同钟某昌、钟某林经商量后,一同到香港作案。他们先后在香港永亨银行、富邦银行、东亚银行部分网点的ATM机上安装了用于盗取信用卡信息及密码的读卡器及微型摄像头,窃取了陈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回到内地后,钟某昌等人利用窃取的信息资料,制作了多张伪造的银行卡。2012年12月3日至4日,刘某等4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及窃取的密码,在虎门镇、长安镇多家银行的ATM机上,窃取陈某等8名被害人的人民币10万多元及港币约15万多元。

  有法官建议,银行应加强柜员机的技术升级,使伪造信用卡无用武之地,并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员工的教育;持信用卡市民在使用信用卡时,应保管好卡及其密码,以防不慎丢失遭他人非法利用。法官也警告犯罪分子不要以身试法,信用卡诈骗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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