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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需要正本清源

2013年12月17日 16:15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最热的一个词汇,莫过于“互联网金融”了。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就是借助互联网在网上来开办的金融服务。正是这种望文生义的定式思维模式,使不少的业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歧义。无论从今年以来媒体记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新闻报道,还是从各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举办的网上互联网金融论坛及现场互联网金融大会的专家言论来看,均存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其业务边界认识上的歧义。

  众所周知,早在上世纪90年代金融机构“触网”之时就已有了“网络金融”概念并逐步发展成了当今金融机构IT创新发展模式下的网络金融业务体系,在高校,《网络金融学》学科体系已非常完备并早已成为核心课程。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机构促成的,而是电子商务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促成的。如果界定“互联网金融”与“网络金融”的区别,那就是在电子商务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搭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所开展的金融中介服务业务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而“网络金融”则是金融机构及其金融业务的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的结果,“网络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相并列构成金融机构的业务整体。一个是专门针对金融行业应用的增值电信的业务范畴,一个是纯粹的金融业务范畴。

  电子商务巨头马云早在2008年第七届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演讲时就呼喊“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改变银行”,2013年6月在上海一会议上马云又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从中我们可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行业背景窥见一斑。从学术上来讲,“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核心是脱媒状态下的金融服务,很大一部分属于“影子银行业务”,而“网络金融”是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是IT创新下金融机构的分内业务。“互联网金融”与“网络金融”统称金融电子商务。术语是约定俗成的,概念必须有其科学内涵。我们必须要弄清楚“互联网金融”与“网络金融”二者之间的术语范畴与概念范畴的区别。

  从行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金融电子商务已经或正在经历着如下四个发展阶段:一是金融行业的信息化、电子化、虚拟化和网络化发展,即所谓的IT金融创新造就了现代金融业态——网络金融(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二是网络金融尤其是电子支付融合于电子商务,促进了电子商务事业的巨大发展并带动了电子支付的大发展,催生了非金融机构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发展;三是随着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发展壮大,原来作为非金融的第三方网络支付中介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也纷纷开始涉足网上基金销售、网上贷款中介等网上金融服务,争食金融服务市场;四是进入无国界混业经营的金融电子商务时代,各类金融机构突然体察到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压力,反过来又出现了金融机构借道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来进行市场开拓,即开展网络金融营销的经营局面。这便是近期新闻爆炒“互联网金融”的由头。

  金融电子商务时代实质上就是无国界无行业边界的金融混业经营时代,大型金融IT机构和大型电子商务企业都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并千方百计地突破金融行业监管壁垒,向管理部门申请金融牌照以改变自身的行业主体身份,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投资基金、保险理财等金融机构在大力发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基金、网络保险等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又都纷纷成立电子商务部门或网络金融营销部门,吸收电子商务与网络营销的专门人才来开拓金融电子商务或网络金融营销事业。当前的金融服务市场是国内外金融机构及符合条件的IT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各路诸侯频出高招、相互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拓网络金融新业务、争夺现代金融服务市场。IT创新推动了金融行业繁荣,但是由于有概念不清、业务边界不明的现象存在,很易造成市场的混乱和监管上的困难。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从概念上和业务边界上厘清“互联网金融”与“网络金融”的区别与联系,否则问题会很严重。

  我们已经看到了一边是“互联网金融”被媒体热炒,一边是P2P网贷平台“倒闭潮”。就连笔者刚刚出版的《网络金融营销学》(电子工业出版社)一书的前言中,专业编辑在稿件终审时在没有跟本人沟通的情况下就把“互联网金融”字眼统统都改成了“网络金融”,闹出了专业笑话。如不正本清源,不但会使这场由互联网生产力促进的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大变革陷入混乱状态,而且还会危害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或合法权益,不但会使现代金融服务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无法科学建立,而且还会引起脱媒状态下“影子银行业务”的再泛滥,从而极易诱发局部或系统性金融风险。

  正本清源首先应从对广大金融消费者的“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始,建议通过制定业务管理条例或部门规章的方式,使所有开展金融电子商务业务的金融与非金融机构都必须要实行“对消费者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教育义务”,充分揭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消费的业务风险,并做好对消费者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应用的辅导培训工作。

  其次,从立法层面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以清晰的定义与业务边界界定、给予其经营主体之合法地位,并建立健全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

  再者,建立科学的并与国家金融行业统计、监管体系相衔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指标体系,将“互联网金融”完全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的整体视野中来。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建议在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统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监管事宜。

  为推动“互联网金融”事业的科学发展,还有必要在学界确立“金融电子商务学”及“网络金融营销学”的分支学科地位,在业界确立“金融电子商务师”及“网络金融营销师”之社会职业岗位地位,以迎合并适应现代网络金融服务与网络金融消费的飞速发展以及金融电子商务与网络金融营销人才的社会需求。实质上,在当前的职业领域,网络金融营销已悄然成为了崭新的社会职业,金融电子商务师、网络金融营销师(专员、专家)的招聘广告随处可见。金融电子商务师、网络金融营销师的社会职业地位与从业监管问题,也是我们金融监管部门所要考虑的大问题。

  (作者系广东财经大学金融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研究员)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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