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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管应重过程 卖者有责上实现买者自负

2014年01月30日 07:2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刚性兑付从长远看难以为继。监管层应转变监管方式,把监管重心从产品的结果转向过程,让信托行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日前,备受市场关注的中诚信托兑付风波暂息。这款总额超过30亿元的信托理财产品——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于2011年成立,由中诚信托发行,工商银行代销,涉及约700位投资者,对山西振富能源集团进行股权投资,预期收益率9.5%—11%,信托计划投资门槛300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信托计划成立次年陷入兑付危机。

  直至今年1月27日,中诚信托发布临时公告称,已与意向投资者达成一致。投资者有两种选择,一是签字拿到本金,但无法获得足额预期收益;二是继续持有股权,收益及本金要视项目未来情况而定。在一度将成为打破刚性兑付的标杆性事件后,该信托兑付有了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案。

  虽然该事件得到暂时解决,但监管层对此决不能就此“翻篇”。

  从披露的情况来看,该信托理财产品发售后,资金投向的山西振富能源集团随即陷入了经营困难。公司因账外民间融资卷入诉讼案件,主要股东王某等被警方控制。而且公司采矿权存在纠纷,直到信托到期部分煤矿采矿权纠纷才得到初步解决。

  目前看来,中诚信托在设立、运行项目过程中存在明显失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调查其是否履行受托人义务——在寻求投资目标时,是否勤勉尽职地调查,有没有收取回扣,管理费用是否过高,投资风险有没有客观地揭示。同时,根据集合信托产品的特点,对代销机构是否尽责,也应展开调查。

  监管层也应该做好投资者教育。信托产品并非储蓄,没有刚性兑付的义务。随着理财产品集中投入的行业效益发生变化,打破刚性兑付只是迟早的事。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维持了刚性兑付的做法,助推了信托等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目前,融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余额达1万亿元,广义的面向个人和机构的融资类固定收益产品余额逾10万亿元。如果监管层任由刚性兑付在理财产品市场上发展,单个产品兑付危机可以解除,但系统性风险却在不断聚集。一旦未来某个时点遭遇“黑天鹅”事件,则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此次兑付危机给信托业再次敲响了警钟。监管层、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必须看到,由信托公司或关联方提供隐性担保的刚性兑付模式,从长远看难以为继。

  借此机会,监管层还应该对信托投资计划进行彻查,并转变监管方式,使监管重心从产品的结果转向过程,让产品发行和运营的信息真实透明。对信托方和代销机构造假等违规行为造成的兑付危机,监管层应严惩不贷;对因行业变化等外部原因造成的兑付危机,则应让投资者风险自担。真正依靠市场机制,让信托投资行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如此,才能让中国信托业走得更远更健康。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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