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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口径风险管理框架流动性管理升级

2014年02月24日 10:15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编者按M2破百万亿元而银行间市场却出现流动性紧张。为什么会发生“大河有水小河干”的现象?单体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流动性对于银行而言,就如同血液之于人体。日前,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一套旨在涵盖商业银行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的全口径风险管理框架即将建立。除传统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外,《办法》最受关注的方面之一,就是引入全新的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LCR如何计量?银行业LCR达标存在哪些困难?《办法》中的哪些具体规定将有效约束当前快速发展的表外业务所潜藏的流动性风险?各类融资活动越活跃,就越是会消耗银行体系的流动性。而新规的实施,意味着流动性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将逐步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组合中发挥约束和导向作用。而为适应《办法》的公布,银行资产负债的调整方向又在哪里?

  更重要的是,一个变革的流动性管理时代已经来临,其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又在倡导怎样的变革方向?为此,本报特别刊登一组报道,就《办法》进行深度解读,敬请关注。

  记者周萃“流动性如果出现问题,就像是急性心脏病发作,人当场就会倒下。”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华尔街金融巨头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因流动性危机相继倒下,也使全球金融从业者愈加认识到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日前,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套旨在涵盖商业银行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的全口径风险管理框架即将建立。

  这意味着,流动性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将逐步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组合中发挥约束和导向作用。

  全口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正式建立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办法》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建立起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的全口径风险管理框架,其范围甚至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

  此前,流动性监管指标有三项,分别是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这三项传统监管指标涵盖了银行表内的资产负债项目,主要考察银行表内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状况。但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业务复杂程度的加深、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建立能够全面布控表内外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框架日益迫切。

  在《办法》中,监管部门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这一全新监管指标,LCR的实质是监控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储备能否覆盖一个月内的净流出。业内专家认为,LCR对表内外资产、负债情况作了全面考虑,几乎涵盖商业银行经营所涉及的所有要素。

  LCR的计算公式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占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的比例。

  从“分子”端看,“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目前,国内的“一级资产”主要由现金、央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超额存款准备金以及每隔十天由于存款流失退回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等六部分组成。“二级资产”由2A资产和2B资产构成。

  从“分母”端看,现金流出涉及“零售存款”、“无抵(质)押批发融资”、“抵(质)押融资”以及“其他项目”四部分,现金流入涉及“抵(质)押借贷”、“来自不同交易对手的其他现金流入”、“信用便利、流动性便利和或有融资便利”以及“其他项目”四部分,涵盖范围相当广泛。

  “我觉得这是目前为止计算最为复杂、分类最为精细、考虑因素最为全面的监管指标。”农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刘江荣如是说。

  此外,银监会还表示,待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对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修订后,将结合我国实际引入这一监管指标。

  据介绍,NSFR主要考察一年以上的资产能否保持稳定的资金来源。届时,LCR从短期头寸控制、NSFR从长期资产配置———长短两方面结合,将对银行流动性管理形成更加严格的监管,全面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将更趋完善。

  LCR的持续监测和计量对银行提出更高要求

  尽管《办法》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但多位接受媒体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由于该办法充分考虑了现有国情与银行现状,多数银行在监管达标方面并不存在很大压力。

  来自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适用《办法》的银行为44家,这些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去年末均已超过60%,这意味着今年年底可以全部达标。在这些机构中,去年末流动性覆盖率超过100%的银行占比已达84%,资产占比达86%。

  “我认为目前最难的是对LCR进行持续监测和计量,这对银行信息系统提出很高要求。”刘江荣表示。

  此外,从提高LCR水平、降低监管达标难度的角度看,业内希望能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并在“业务关系存款”认定上适用更有利于银行的标准。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当银行面临破产清算等极端情况时,存款人可获得保险机构赔偿。因此在有压力的情况下,有存保计划覆盖的零售存款,其资金流出概率会降低,巴塞尔协议III对其设定了较低现金流出系数。”刘江荣解释说。

  据了解,目前所有的零售存款都被视为“欠稳定存款”,采取相对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10%。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该部分存款可转为“稳定存款”,现金流出系数降低为5%。

  《办法》还提出一个全新的概念———业务关系存款。业内专家告诉记者,“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标准至关重要,直接关系LCR指标的高低,目前国内银行的LCR水平普遍高于国际银行,一个直接原因就在于国内将更多存款认定为“业务关系存款”。

  根据《办法》,“业务关系存款”是指商业银行为非自然人客户提供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存款。由于与客户关系更紧密,此类存款“粘性”更高,现金流出系数较低,为25%,而“非业务关系存款”的现金流出系数为40%。

  据介绍,目前关于“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仍处于对技术细节的探讨中。

  约束快速膨胀的同业及理财业务

  银监会负责人明确指出,《办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它要求银行现金流测算和缺口限额应涵盖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包括为防范声誉风险而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从而将同业和理财业务等表内外项目对现金流的影响纳入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控制。”上述负责人表示。

  《办法》要求银行对包括同业和理财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比如同业业务,绝大多数同业存款在现金流出表中,将对应“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融资”这一项,现金流出系数高达100%。这意味着银行如过度发展该业务,需要更多的优质流动性储备资产去覆盖现金流出,导致银行资产收益下降。

  此外,现金流出细目中,涉及表外业务的项目非常多,特别是“衍生产品交易的净现金流出”、“衍生产品及其他交易市值变动导致的流动性补充需求”、“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券及其他结构性融资工具”、“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工具、证券投资载体和类似融资工具”等项目,几乎涵盖当前理财业务对应的“资产池”中的所有基础资产。

  其中,诸如“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券及其他结构性融资工具”、“30天内到期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工具、证券投资载体和类似融资工具”等项目,均将现金流出率设定为最高的100%。

  值得关注的是,现金流出细项中,还设有“非契约性义务”一项,其现金流出系数为2.5%,这意味着,即便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也要将其超出合同义务进行支付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由于在考核各主要业务条线收益时均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业内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未来银行需要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更好地做出权衡,同时,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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