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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而不倒” 政府支持下肆意妄为

2014年02月28日 10:1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大而不倒”现象,指的是一些银行、投行等上规模的金融机构,因其业务体量、在金融混业经营体系中的关联性作用,而成为不允许倒闭的角色。为了避免这类金融机构倒闭,政府会选择出资救助,或者邀集金融业其他重磅企业联合出资为受救助者兜底。“大而不倒”已经成为一个获得广泛公认的问题,目前最需要的是找出方法降低此类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类似的系统性风险上演几率。美国明尼阿波利斯联邦储备银行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加里·斯特恩和副总裁罗恩·费尔德曼合著的《大而不倒:如何让大银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一书就提出了一套对“大而不倒”问题的解决方案。

  毫无疑问,任何行业,任何一家企业如果预知自己的冒险和债务最终会获得第三人特别是政府的无限度支持,必然会变得肆意妄为。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最终以美联储和美国财政部伸出援手而告终,这等于确认了投资者、债权人对美国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期望。在随后的十年间,金融衍生品继续野蛮扩张,华尔街投行大赚特赚,很少有人去考虑系统性风险爆发(崩盘)的可能性,因为他们相信,即便出现低概率的崩盘事件,美国政府也会全盘兜底。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期间,美联储先是救助了陷入困境的贝尔斯登,随后却对遇到更大麻烦的雷曼兄弟袖手旁观,“传说中”的系统性风险果然因此触发,一连串投行在极短的时间里遇到了麻烦。最终,美国政府调集巨额资金拯救了花旗集团、美国国际集团等投行。

  这就是“大而不倒”最典型的例子,从正反两个方面佐证了系统性风险的存在,表明政府救助是一种十分无奈却不得不为的政策选择。

  尽管如此,仍有许多经济学家炮轰美国政府及随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启动的拯救金融机构行动。这些学者认为,系统性风险被远远高估了,应当让贝尔斯登之外的其他投行也接受破产安排,即便由此造成了对社会和经济的强烈伤害,也是维系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代价;学者们还认为,救市使得“大而不倒”政策选择进一步固化,放大了金融机构冒险、投机的道德风险,并且因为救助资金主要投向大型机构而非小型企业,存在较严重的不公平。

  上面引述的学者观点,至少说对了一点,“大而不倒”放大了道德风险。但在美联储等方面救助贝尔斯登、花旗集团等顶级投行之前,市场混乱是不是已经演化到足以导致崩盘的危险程度,目前没有可信定论。可以确定的是,从来就没有仅仅停留于真空状态的公共政策环境,“大而不倒”一旦被否定,系统性风险触发的问题,将超出包括美联储、美国财政部在内各国监管部门的承受极限,因而不予干预无法成为一个现实的政策选项。这也是为什么笃信自由市场理论的伯南克和保尔森(金融危机爆发时分别担任美联储主席和美国财政部部长)力主救助大型投行的原因。当然,监管部门热衷救助金融机构,跟这些部门努力保住权限(一旦拒绝援助造成严重后果,很可能部门就会遭到裁撤)的考虑也不无关系。

  在书中,两位作者讨论了“大而不倒”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鼓励过度冒险、抑制创新等负面影响,评估了可被纳入“大而不倒”清单的金融机构名单,指出了援助的必要性以及日渐低下的援助效益。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曾有金融学家撰文认为“金融发展的结局不仅没有增加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风险,反而使得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大大减少……(金融工具和衍生产品的创新),(使)规避风险的机会和规避风险的能力确实大大增加了……有了这些不同的金融工具以后,就更能够帮助把那些我们不能够承受的风险,通过金融工具进行规避,由更有能力的人来承担,社会总的风险配置的效果可以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得经济危机出现的频率和概率,都可以有实质性的下降。”对此,《大而不倒:如何让大银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一书的两位作者提出了批评意见,指出金融机构的规模、行业集中度越大,不可替代性、系统关联性就越大,使得投机风险更难以被洞察,内控机制也常常因此失效;更棘手的是,这类金融机构提供了银行市场上最主要的服务内容,业务又逐渐复杂化,使政策制定者很难预测金融机构破产带来的后果,并因此让大型金融机构都走向了“大而不倒”的事实保护地位。

  《大而不倒:如何让大银行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书中指出,只有当监管部门确实减少了援助大型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动机时,人们才能降低对“大而不倒”援助的期望值。这本书的核心观点是,应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增进金融市场的透明度,确保能够在导致大型金融机构陷入破产等危急情况之前获得信息;增强对于金融机构的直接规范(增加强制性披露等要求)和间接规范(将市场价格中内嵌的风险评估融入决策之中);加强监管部门与债权人等利益各方的沟通,避免金融机构破产等消息引发市场过度反应。

  值得一提的是,这本书还就“大而不倒”问题,对强化监管部门(政策制定者)责任、成本提出了建议,强调必须在与政策制定者的合约中写明对绩效不佳等情况的惩罚条款,建立社会对监管部门运作成效特别是救助金融机构的举措效果的评估机制,推进金融干预政策制定全过程的阳光化和透明化,最大限度防止监管部门(政策制定者)因为人情、游说、不恰当的关联利益等缘故放松审查要求、轻率出台救助政策。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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