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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改:民间借贷迈出阳光下第一步

2014年02月28日 10:59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27日从温州市政府获悉,市政府制定并通过了温州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它与此前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母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一并将在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经过两年的探索,温州市金融改革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体现在:从立法层面上制定了全国第一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建立了反映温州市场化利率的民间融资平均利率体系——“温州利率指数”,通过汤森路透集团的平台中英文同步上线向全球发布。

  此外,温州市创办了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累计成交4528笔25亿元。创新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新增直接融资14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3.6%。创建了11家新型的民间融资载体资本管理公司,开展民间资本私募融资、短期融资、项目投资等服务,累计组织民间资金20.8亿元支持了618个经济项目。

  温州市金融办公室主任张震宇称,民间借贷《条例》主要倾向于方向性、原则性的设计,预留了可操作性的“扩容”空间。为了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便于可操作,温州市政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金融改革的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温州市金融办有关官员介绍,《条例》的一大突破、创新是,为了缓解“融资难”,允许企业自行进行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为此,《条例》创新性地配套设立了民间资金管理公司等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并开出了管理的“正面清单”。 (据新华社)

  《细则》三大亮点

  《细则》三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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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出“负面清单”有章可循

  规定两个“六不准”、一个“四不准”。如民间资金管理公司定向集合资金不得将之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信息服务公司不得利用自身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公共服务公司不得从事资金撮合业务、不得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有关专家称,它就使民间借贷规范化“落地”有章可循。

  细化、延伸民间借贷范围

  《细则》延伸至民间借贷包括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形式。将过去颇有争议、或合不合法界线不清的这三种民间资金融通形式都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予以保护,使之合法化,这是法制建设的一个大胆突破,这也体现了温州市政府保护民间借贷的开放性态度。

  完善“备案制”的扶持政策

  首次规定了大额民间借贷实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借贷双方单笔借款300万元以上等的“买卖”成交后要到民间借贷公共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这是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的一大创新。同时强化对民间借贷当事人的信息保护。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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