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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险企声誉监管 纳入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2014年03月05日 10:00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提升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并于今天发布。《指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保监会也将把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在分类监管中设置指标和依据,评价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状况。

  “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声誉事件则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保险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出台《指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保险公司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常态长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中明确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其中董事会和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和直接责任;董事会秘书则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公司管理层应指定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声誉风险管理。

  不仅如此,《指引》还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披露机制,做好媒体服务和公共关系工作,避免造成公众误解和媒体误读所引发的声誉风险,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与投诉处理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客户合理诉求,防止客户投诉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

  “《指引》中一个明显的突破是将以往的‘事后补救’改为‘事前预防’。”谈及《指引》对行业的影响,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随着风险管理端口的前移,很多声誉风险就可以在萌芽状态被发现并被有效消除,而且声誉风险的事前评估制度也可以隔离保险公司间的声誉风险传递,这样不仅有效维护了整个行业的声誉,而且也对保险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更为充分的保护。张兰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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