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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贵金属投资产品 三天亏损70多万元

2014年03月05日 10:03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有这么一句话,“你不理财,财不理你”;但还有这样一句话,“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来自辽宁的曹先生,亲身体会到了这后面一句。他买的一款理财产品,仅仅三天时间,就让他损失了70多万。曹先生购买的是一款贵金属投资产品,银行是一个平台,背后还有一个投资管理公司。事后,曹先生拿回了18万,但是银行和投资公司强调,这是员工个人为了息事宁人。

    近年来,凭借所谓的高回报、稳赚等噱头,贵金属投资一直很火热。而本案也并非个案,律师提醒:贵金属投资风险极高,投资需谨慎。

    今年48岁的曹先生,早前在杭州打工,后来做了点小生意,攒了点钱,抱着“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想法,他开始尝试理财,主要在银行购买一些理财产品。

    2013年6月,曹先生在某银行杭州清泰支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曹先生说,“第一个月赔了几万,第二个月赚了十几万,我前前后后投进去100多万。说是买这种(产品),黄金往上涨可以挣钱,往下跌也可以挣钱,但是没有说有任何风险。”

    但让曹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3年8月7日后的三天,账户上就少了70多万。“(2013年)8月7日那一天,我按照银行客户经理的意见买空,三天以后一看,亏了76万多。”

    这对于曹先生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曹先生认为,银行应该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他本人对这款理财产品是不了解的,所有的操作都是在网上银行进行操作。

    2013年底,银行的工作人员给了曹先生18万元现金,但曹先生觉得这远远不够。“很多钱是向亲戚朋友借来的,现在根本还不起了,损失了70多万,只有十几万赔偿?”

    既然有补偿,是否意味着银行方面承认存在责任?

    2013年,参与协调的还有银行所在的辖区小营街道办事处。昨天下午,记者也联系上了相关工作人员。“是银行主动联系街道的,希望我们能够介入协调,而我们主要的工作就是搭建一个平台,帮助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了三次,最后是成功的。”

    小营街道办事处提供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共三方签订,曹先生和他的两位服务经理李某、郭某,值得注意的是,李某是某银行清泰支行的工作人员,而郭某是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达成的协议是:曹先生造成损失的投资行为完全是本人所致,原服务曹先生的两名服务经理李某、郭某出于对当事人的情绪安抚和生活困难一次性给予人民币十八万元的经济援助。

    昨天的采访,记者没有找到当事人李某和郭某,他们所在的单位给记者做出了回应。该银行杭州分行的回复是:考虑到曹先生一家生活比较困难,18万也是为了息事宁人。相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表示,18万是人道主义关怀,也是为了息事宁人。

    一圈下来,曹先生认为银行应该承担损失责任;而银行方面则表示曹先生自己操作所致,18万也仅仅是为“息事宁人”。

    暂且把责任放一放,两个疑问需要解决:曹先生购买的到底是什么产品,短时间内居然亏损70多万?曹先生是与银行发生直接关系,那么那家投资公司又是干什么的,为何要参与补偿?

    该银行杭州分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曹先生购买的产品全称叫“贵金属延期交易”。

    记者特别请教了另一家银行的资深工作人员,简单地说,就是在网上银行买卖黄金或白银,赚取波动的差价。每次交易只要预付15%左右的保证金,可以买涨买跌双向操作的一种投资方式。

    “贵金属延期交易”是属于国内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业务,银行作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的身份进行代理。换言之,银行实际上提供的是依托上海黄金交易所平台开发的个人可交易贵金属交易,是一个交易平台,供其客户曹先生在金交所进行交易。银行在其中赚取的是手续费和账户资金存款,并不对客户投资的盈亏负责。

    实际上,“贵金属延期交易”在各大银行有售,只是叫法不同而已,但实质就是贵金属投资,风险远比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要高很多倍,所以亏损大也就不足为奇了。

    和曹先生发生关系的这家投资公司同样也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而它和银行之间则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我可以把我的客户介绍给他,他也可以把客户介绍给我,这不是普通的理财产品,跟股票操作差不多。”投资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事情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曹先生现在的诉求是要求多一点补偿。但是,银行、投资公司则表示,已经进行了补偿。

    记者也注意到,在2013年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最后一条明确写道:“曹××在接受补助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向某银行杭州清泰支行、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和郭××要求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助。”

    昨天,记者也就此请教了两位法律专家,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冰冰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小文律师。

    就曹先生的特殊情况而言,两位律师都认为已经没有再维权的必要了,因为曹先生已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了。“协议是有效的,说明这个纠纷经协商已经解决了,所以法院再支持曹先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小。除非曹先生能够提供对方有欺诈行为的证据。”李小文律师说。

    谢冰冰律师进一步补充道,根据协议,已经固定了两个事实:开户是合法合规的,损失是开户人自己造成的。“等于说曹先生已经认可自己的开户行为,也认可自己造成了损失。而且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协议,相对私下协议的效力更高,法院也不会轻易推翻的。”

    律师提醒,贵金属投资属于风险极高投资,且跟银行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他只是代理业务的关系,这也是一个中间地带,投资公司借助银行资源,提供所谓内幕信息,做定点营销,这种风险不低于炒期货,绝对不是签一个委托合同就可以放心的。“而且据我私下了解到,很多投资公司是要靠客户的亏损来收取佣金的,所以不能被一开始的赢利迷了眼。”

    很多消费者都是一时贪念,而一旦签了协议,消费者就等于默认这种风险,后续的维权也非常困难。(本报首席记者 李阳阳)

【编辑: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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