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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诱导投资者买投连险 拒绝全额赔偿遭投诉

2014年03月14日 09: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14日电 广东省消委会近期发布2013年十大维权案例,案例中,投资者被招商信诺丰利连年投连保险产品的客户经理的误导签订合同,在该投资者发现后,招商信诺拒绝全额赔偿。最终经省消委会多次调解,并表示经营者误导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无效,招商信诺方偿还100万相关保费。

  广东省消委会发布的维权案例显示,石女士于2011年3月28日在招商银行购买基金时,被客户经理游说购买招商信诺丰利连年投连保险产品,并承诺每年有盈利分红等额外收益,而客户经理同时也称,因石女士年龄超过60岁,不能购买此类投资理财型产品,让石女士以她儿子的名义购买,只需她儿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最终在客户经理的再三劝说下石女士以其子的名义购买了100万元该产品。因其子不在现场,而保单上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由本人签字,客户经理又称石女士代签即可,故相关签名均由石女士代签。

  直到2013年,石女士无意中看到有关购买保险受骗的案例报道与其情况相似,即相关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一定需要本人签名”,为保护自身权益,石女士于2013年11月25日向招行财富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取消合同并退回100万元的本金。该中心回复不同意退回100万元本金,并称因投资失利剩余本金92万,如取消合同还需交4万元手续费。

  之后,石女士向广东省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银行退还保费100万元,免除手续费并补偿两年间利息。经省消委会多次调解,银行方面最后同意退还了投诉人相关保费100万元,免除手续费40000元,并额外补偿34000元,最终该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广东省消委会指出,依照合同法规定,上述案例中经营者误导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消费者要求退保及赔偿的诉求合理。新修订的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随着新法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金融消费明确纳入《消法》调整范围,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有保障了。

  中新网金融频道“日日3.15”活动将继续跟踪关注相关事态进展。如您有更好的建议或线索,请发邮件到邮箱:finance@chinanews.com(中新网金融频道)

【编辑:黄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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