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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众筹尝试融资新渠道 创新与风险寻求平衡

2014年03月18日 10:2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众筹(Crowd-funding)也被叫做公众小额集资,最初是一种互联网商业模式,指一群人通过互联网为某一项目或某一创意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取代诸如银行、风投、天使投资这类公认的融资实体或个人。基本模式是项目的发起者在众筹平台网站上展示项目,投资人根据项目信息进行投资。众筹模式具有了部分传统投资银行的融资功能。

  融资渠道创新

  众筹的产生主要由于初创企业或小微企业往往无力负担正规渠道高额的融资成本,很难进行融资,他们不得不寻求新的融资渠道。而互联网上的众筹平台将筹资者与融资者直接连通,将个人投资者和非金融机构连接起来,使众筹融资快速发展。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有三类: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众筹被看作融资渠道的创新。众筹融资向一大群投资者筹集资金,而不是少量的成熟投资者(如VC、PE和天使投资人)。每个投资者只需投资少量的资金,并且不需要银行或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有人认为在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生活进一步渗透的背景下,众筹大有对传统证券投行业务构成冲击甚至取代后者的趋势。

  从国外的发展来看,众筹的基本模式分为四种:一是债权众筹。即多位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债权众筹几乎类似于P2P借贷平台。一些平台起到中间人的作用,一些平台还担当还款的责任。同时,企业或个人融资可能是为自身发展,也可能是为某社会公益项目进行无利息的借贷融资。二是股权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通常股权众筹融资常用于初创企业或中小企业的开始阶段,尤其在软件、网络公司、计算机和通讯、消费产品、媒体等企业中应用比较广泛。三是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四是捐赠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我国目前的众筹网站为了避免涉嫌“非法集资”,大多声明众筹回报不能为股权或是资金,从而使支持者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因此国内的众筹往往更像团购模式:多个项目投资人提前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

  众筹本是互联网商业模式,但目前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政策背景下,人们总会有意无意地把众筹与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有关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更多的是针对线下的经济活动制定,线上集资行为到目前为止仍然是监管的空白。

  对于众筹合法性的质疑,多集中在债券型和股权型众筹。众筹融资过程中,筹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发布资金需求信息,投资者根据该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并将资金转移给筹资者,整个过程由三类主体共同协作:筹资者、众筹平台和投资者。筹资者以投资收益为对价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涉及到证券发行,可能会引发证券法调整以及监管的介入。众筹平台促成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但既不具备交易所的属性,也不能视为投资顾问。投资者基于对投资回报的预期将资金有偿提供给筹资者使用,并取得相应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权益,这种投资关系相比于合同关系而言更为复杂且权益保护的诉求更为突出。

  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在债券众筹和股权众筹中涉及使用他人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缺乏有效监管的环境下,众筹资金可能会遭到滥用。另外平台的开放性也涉及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美国众筹监管“探路”

  众筹融资在美国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股权融资限制和投资者保护问题。在2012年美国JOBS法案(《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出台之前,美国法律限制众筹以股权作为标的物。因为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5款规定,除非满足该法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免除条款,否则只要发行者发行或销售的证券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就会被认为是非法的。JOBS法案旨在使小型企业在满足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并获得投资,解决美国面临的失业问题。针对众筹融资的问题,JOBS法案做出相应规定:放开众筹股权融资、保护投资者利益。

  具体规定为:一、针对众筹融资中无法采用股权激励机制这一问题,该法案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不必到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前12个月内收入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0%,前12个月内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0%用于此类投资,但上限为10万美元。

  二、对于筹资者法案提出四点要求:要求其在SEC完成备案,并向投资人及中介机构披露规定的信息。法案根据发行人目标融资金额将其划分为三类,给予不同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不允许采用做广告来促进发行,但如何使通知内容区别于广告,还需SEC进一步作出详细规定。对筹资者如何补偿促销者作出限制。假如促销者无论在过去还是将来在与投资者每一次沟通时没有披露其将会从筹资者处获得的补偿,SEC则禁止这种促销发行。筹资者必须向SEC 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的年度报告。

  三、对于中介机构法案也提出很多要求。必须在SEC登记为经纪人或集资门户;必须在被认可的一家自律性协会进行登记,接受协会组织的约束;必须对SEC和潜在的投资者揭示众筹融资蕴藏的风险和进行投资者教育;保证投资者没有超过投资额度的限制;限制中介机构与筹资者有利益关系等等。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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