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或将落地 不同保险公司可并购

2014年04月05日 11:2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保监会新规

  6月1日起 不同保险公司可并购

  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将可合并成为一家保险公司。昨日,保监会网站正式公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并购,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标志着健全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将收购界定为“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据悉,《办法》主要规范境内保险公司的并购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非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也不包括保险公司对境外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但《办法》同时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险企的收购合并资金来源做出了具体限制,规定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保险公司并购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某些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人特别是民间资本,难以在短时间内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所以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明确规定,投资人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事实上,上述规定为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编辑:黄政平】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