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保监会规范险资投资信托 六种情形须报告

2014年04月23日 09:08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除要求保险机构“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段”的思路,《征求意见稿》就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列举了六种需要报告的情形: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张兰

【编辑:于恋洋】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