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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发布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制度安排

2014年05月14日 13: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上海5月14日电 (记者 姜煜)中国银监会14日授权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

  《通知》包括一个正文和三个制度附件。正文系统阐述了银监会对试验区银行业的监管原则、思路和主要要求,并重点就试验区业务的风险评估、统计监测以及试验区内机构的监管安排、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等给予了明确监管指引。三个附件分别为三项针对试验区银行业的基础性监管制度,包括《关于简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风险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测报表制度(试行)》。三项制度覆盖了银行业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构成了自贸试验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框架。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试验区业务是指针对试验区内客户提供的银行业金融服务。《通知》强调经营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守中国银监会现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试验区业务中可能更为突出的风险管理领域,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国别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以及消费者保护等,应适用更为审慎的管理标准。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大鼓励和支持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区内投资贸易便利化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特别是支持区内客户跨境贸易和跨境投融资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为区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

  《通知》对试验区内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和高管的简化准入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试验区内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新设、变更、终止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无需报经上海银监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但银行尚未在区内设立分行及以上管辖行的除外。此外,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亦无需报经监管部门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通知》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将强化对试验区内机构的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强化行为监管,防止重大风险事件。

  《通知》还着重强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风险管控中的首要责任、明确了试验区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制度安排,同时还就试验区银行业的功能布局及资源支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窗口指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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