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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钱后密码给银行前职员 拿了利息却丢了本金

2014年05月22日 07:3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张某代理人向记者出示“证据”,他表示将继续提出申诉。 于英杰 摄

  被辞退的银行员工何某,仍协助浙江女子张某在原供职的网点办了900万元的半年期存款业务。结果,这笔钱不翼而飞。张某找何某索赔无果,将银行告到法院,索赔900万存款及利息。省高院经昨天二审认定,张某自己把银行卡号、密码、U盾等交给何某,造成存款丢失,银行不担责。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曲折案情

  A 900万存款蹊跷消失了

  浙江女子张某在当地一家担保公司工作。2008年6月2日,经同事郑某介绍,张某等人来到扬中某银行,在二楼与何某见面,随后下楼到银行大厅办理了900万元约定期限半年的存款手续。张某称,办理是在何某的营业部经理办公室进行的,还有其他银行员工配合。

  在这里,张某办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及银行卡,自己设置了密码,开通了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并申领了U盾。何某还向她出具了盖有这家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的承诺函和保管单,承诺函载明:1、保证存款安全;2、约定期限到期日凭活期存折或保管单到银行支取本金;3、如若违反上述条款,银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不料,到期之后,张某去取款时发现,这笔钱已经被人转走。

  B 半年内拿到137万利息

  办案机关查明,张某的这笔大额存款在办理时约定,除了得到银行的利息外,张某还享受2分月息,张某的月息由郑某等人支付,而不是银行。根据约定,到2008年12月,即900万存款到期时,张某光月息前后就得到137万元,其中包括何某支付的37万,以及中间人郑某支付的100万元。何某在向张某支付月息时提出,因银行指标不够,让她续存半年,月息2分。

  张某之所以相信何某,按她的说法是,2008年正值金融危机,银行现金流紧张,当时“高息揽储”普遍,而且多为银行客户经理与大客户一对一办理。按承诺,张某将获高达40%的年利,已经远远超出了银行的正常利率范围。

  C 关键当事人私刻公章被开除

  张某的900万存款性质引起了办案机关的注意。

  法院查明,存款到期后,张某到银行发现,900万元不翼而飞,她去找何某讨要无果,又找到银行,要求按储蓄合同偿还900万存款及利息,遭到拒绝。2009年8月,张某将银行告到镇江市中级法院。

  其实,早在何某为张某办理业务前的5月初,何某就因私自为客户理财并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严重违规被银行辞退;6月20日上级行又下达开除决定。在张某的案件审理期间,何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立案,后查明他私刻银行业务公章,出具了虚假银行承诺函。张某存款手续上的盖章和承诺函,就是这么来的。

  争议焦点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该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是张某与何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二是银行对于张某存款被何某转出,是否具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储户:900万属于存款,银行应赔偿

  张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在银行的经理办公室与何某见面,然后在银行办了储蓄业务。

  张某称,作为普通人,张某无从知晓何某已被辞退,而何某提供的承诺函、保管单上所盖印章和银行人员签字,作为普通人也无法辨识真伪。

  张某指出,开户申请书上很多内容不是自己书写,其中涉及开户银行留存联中的开通电子商务功能、申请银行卡以及申领U盾等,也不是她授权填写。她的U盾是银行人员办出来,交给了何某。

  据此张某认为,她与何某个人之间不存在约定,而是与银行办理业务。银行对这笔钱被转走存有过错,应当赔偿。

  银行:属民间借款,被转走与银行无关

  银行辩称,900万存款实为何某与张某的借贷纠纷,不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何某私刻银行印章构成犯罪,出具的承诺函和银行保管单依法无效,银行没有过错。

  银行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开户申请书上清楚地打印了申请的业务,包括办理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和U盾,还有其签名,说明银行是按规范办理的。

  对于“高息揽储”,张某是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人员,明知银行利息不可能高于央行规定标准。而何某承诺的年利达40%。

  银行认为,何某曾向张某出具过借条,张某不愿提供。她意图在于,先从何某处获取高额利息,又让何某以银行名义出具保管单和承诺函,以防范风险,一旦出问题,由银行“背黑锅”。

  关键事实

  卡号、密码和U盾都给了“银行职员” 而银行人员是无权代客户保管的

  一审判决后,败诉的张某不服,向省高院上诉。今年初,省高院开庭审理这起此案,着重厘清了三个层面的事实。

  A、张某的确办了银行卡、网银,领了U盾

  法院查明,2011年11月底,何某被法院以犯伪造印章罪判刑。警方从何某处搜查到两张便条,一张写有张某的存款数额900万和密码123456,密码是张某自己设的。

  二审法院指出,张某办理存折时,还申请办理了银行卡,领了U盾并开通了网银业务。在开户申请书第一页客户填写栏内,张某亲笔填写了姓名及身份证号,开户申请书第二页客户确认栏内,银行明确提示:电脑打印内容已核对正确,并已领取银行卡或活期一本通存折;如同时申请网上银行客户证书的,则所领取的U盾或电子银行口令卡的序号与打印内容确认一致。而在该页上,银行打印了开通网银及U盾的内容,张某是签名确认的。

  B、张某自己将银行卡、U盾、密码交给了何某

  办案机关查明,张某办业务时,在柜台外密码键盘输入密码,由银行人员洪某将U盾、存折、卡等整套资料,全部通过柜台凹槽交给了张某。何某供述,在一辆商务车上,张某交给他一个信封,内有2个U盾,2张银行卡,分别是张某和郑某的,另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这一供述与警方搜到的便条相互印证。张某还确认,她将银行卡交予何某,这与开户当日,何某出具给张某的承诺函和保管单相互印证。

  可以认定,张某从银行领取银行卡、U盾后,是她自己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交付、告知了何某。

  C、何某行为无效,非实施银行职务行为

  二审法院查明,开户申请书明确载明: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存折,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客户若同时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应妥善保管U盾或电子银行口令卡,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所以,无论何某当时是否银行人员,张某把银行卡、U盾、密码交何某的行为,均与银行明确告知的内容相悖。

  张某半年先后获得137万利息,张某明知支付高息的绝不是银行;她与何某之间的并非银行业务。即便是在银行办理,且不知何某被辞退,存在造成张某认为何某仍是银行人员的可能,但开户申请书已经提醒,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保管银行卡、存折,这表明何某的行为绝非代表银行实施职务行为。

  终审裁决

  银行对900万被转走不承担责任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张某的主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二审认为,张某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依据存折主张银行支付存款本息。银行向储户支付本息的方式,除了凭存折柜面办理外,还可由储户通过银行卡或网银,自助支取。无论哪种取款方式,储户均应尽到对自己的存折、银行卡、U盾及相应的密码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

  该案中,银行与张某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张某将银行卡及密码、U盾交由何某控制,实为授权何某支配她的存款,最终造成存款被转走,银行无过错。这时,张某向银行索赔,没有依据。

  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将继续提出申诉。

  判后答疑

  在银行场所办业务 出事银行不一定担责

  该案中,张某是在银行办理了相关业务。公众一般认为,在银行里面,由银行工作人员,或与被辞退但还有银行办公室的人员办理业务,这个人肯定是给银行干活的,如果以后无法取到存款,银行当然要承担责任。对此,法院如何认定?

  该案宣判之后,省高院法官就此公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扬子晚报记者的提问。

  该案审判长表示,在银行办理的业务,是不是银行业务,并不能仅依据为他办理业务的人是否具有银行人员身份,办理地点是否在银行来认定。

  何某给张某出具保管单、承诺函,还在上面加盖私刻的银行业务章,但这种行为不属银行业务,何某无权以银行名义这样做。问题实质在于,张某有没有理由相信,何某的行为能代表银行。

  从查明事实看,张某开立账户后,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交给何某,这个行为的后果对张某而言,更应有明确的认知;开户说明书提醒: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存折,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客户若同时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应妥善保管U盾或电子银行口令卡,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

  无论何某当时是否银行人员,有关行为是否发生在银行办公室,都不影响“张和何之间的行为,并不属于银行业务”的认定。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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