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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放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2014年05月22日 09:44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目标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对资本项下行政许可项目“做减法”,出台了《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简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实现了跨境担保的基本可兑换,旨在为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减负松绑,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担保行为。这种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性在于,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

  外汇局解释称,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主要分为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两种。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2010年,为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外汇局大幅改进对外担保管理,将境内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由原来逐笔核准的方式改为余额管理,同时大大降低相关资格门槛,简化管理流程,取消履约核准等。2012年,进一步将部分金融机构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的核定权限下放至地方分局。

  本次新规最大亮点在于,内保外贷不存在余额指标核定,而且事前审批也取消了,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并基本取消对于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关联要求等资格条件限制。

  新规不仅取消了之前对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还取消了对境内担保方与境外借款方之间关系的限制。但如果被担保的离岸债务工具是债券,则境内担保方就必须是该境外借款方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此外,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必须用于境内担保方在境外的业务或投资,并且该业务或投资已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内保外贷业务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近年来,随着国内许多大型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其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资金需求量也日趋增加,但由于其规模小、业务流量少等因素而无法获得境外银行较大额度的授信支持,而境内公司也难以将境内资金直接拨给境外公司使用,使得许多国内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经常面临融资困境。面对海外银行融资模式造成境内企业水土不服的现状,通过合理准确地使用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便可以解决资金问题。

  由于之前外汇管理政策较为严格,内保外贷业务并不多见,但自从2010年7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此次发布新规之后,可以看出外汇局在内保外贷的业务管理上作出了较大调整,在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投资贸易服务。预计未来,内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选择内保外贷业务来解决境外融资困境。

  “新规对跨境融资性担保业务简政放权,能真正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可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充分增加资金收益,提高企业在海外的竞争力。”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对本报记者表示。

  此外,本次新规出台的更重要意义在于,它标志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深化。之前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此次在推动简政放权和资本项目开放的大背景下,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显著提高资本项目的总体可兑换水平。通过以上调整,可实现跨境担保外汇管理领域的基本可兑换。

  近两年,外汇局不断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大幅简化业务管理流程,形成以登记管理为核心的新的资本项目管理框架。先后对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外债、境外上市、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中央企业境外衍生业务、银行本外币交叉理财业务以及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资本项目业务的外汇管理流程进行了大幅简化,除保留个别必要环节的真实性审核外,其他有关账户、汇兑等环节的行政许可全部取消。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外汇局继续强化风险防范,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新规中明确指出,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二是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新规进一步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并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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