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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

2014年05月26日 07:2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 周慧)日前,保监会网站发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险企投资设立非保险类子公司,从业务类型、投资方式、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定,并要求险企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管。

  《办法》当中规定,保险公司应确保非保险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独立于保险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保险公司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从事不属于保险类业务的其他类子公司。

  据介绍,《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所称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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