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管理暂行规定 准设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
2014年07月29日 17:08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 杨群 实习生 苏煜雅)银监会昨天发布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该《规定》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据了解,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的特定领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飞机、船舶以及经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租赁业务领域。在此之前,中国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直以总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由于不能开设子公司,此前中国金融租赁企业普遍“混业经营”。
根据《暂行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和境外专业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需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再按照拟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提出申请。
【编辑:张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