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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玻璃门”不妨拟出负面清单

2014年07月31日 10:2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近期多个省份陆续对外发布向民资开放的国有项目,总投资规模超过上万亿元。然而,目前民资虽投资意愿强烈,仍普遍顾虑赔本赚吆喝、缺少话语权、遭受政策性歧视。
  的确,应当承认,不仅是现在,其实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相对民资对国有项目投资意愿,事实上,地方国有项目对民资的开放一直存在“看得见进不了”式的政策“玻璃门”。其中原因,除有落后意识影响外,更重要的或许还是源于既得利益阻碍。所以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推出“负面清单”制度或许是一个不错的政策选择。
  首先就推进市场化进程的制度要求讲,或许不得不要承认,在对民资开放问题上,国家领导层面在过去多年里,曾先后颁布过国“36条”、“新36条”等有关强调向民资开放市场的政策文件。可结果,由于受到既得利益、政策歧视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民资在地方的投资往往碰到的是连国有企业自身都想退出的“夕阳产业”项目,要不碰到的就是民资想进却进不了的地方政策对投资相关国有项目投资“玻璃门”障碍。所以在此前提下,如果相关国家政策设计部门,能够推出具有针对性的“负面清单”,或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比如具体来说,是否可以列出一个向民资开放的国有项目清单,即是否可以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除非有国家法律法规禁入规定条款外,所有国有项目均应向民资开放,允诺民资投资,并进而在监管制度上作出相关强制性安排。
  其次就责任落实制度安排要求讲,同样不得不要承认的是,过去一些有关向民资开放的政策之所以会在地方没能得到有效执行,其中虽有受既得利益集团影响等形形色色的原因,然而背后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缺乏相关具体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制度配套。就此而言,在如何打破民资投资“玻璃门”问题上,国家相关制度设计部门,如果能够在促进国有项目向民资开放的同时,建立一套与之相关的责任落实、追究的制度。也就是否可以设立这样的“负面清单”:凡是国家已规定应向民资开放、民资也有投资意愿的国有项目,如果在地方,民资投资却受到重重阻碍不能进入的,即可视为是地方管理部门的失责,并应据此进行责任追究。如有了这样的“负面清单”,应该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除既得利益对民资开放的阻碍,同时还能提升政策的有效性。
  所以,面对上述民资所面临的投资国有项目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国家相关部门也能就此推出相关责任落实、追究制度,那或许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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