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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条例为金融改革预留空间

2014年08月06日 09:12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记者钱进 《上海金融报》记者陈健报道 本月1日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国内首部自贸区地方性立法,《条例》在金融服务方面有何特点?将会带来哪些影响?日前,在由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主办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专家解读会上,有专家指出,《条例》金融服务内容有两大特点,一是严格遵守《立法法》中关于中央事权的规定,很好地把握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二是为未来改革试验预留了空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燕表示,《条例》第五章金融服务内容,严格遵守《立法法》中关于中央事权的规定。根据《立法法》,金融属于中央事权,所有金融领域的立法自贸试验区都必须遵守。《条例》很好地把握了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对涉及金融、税务海关等国家事权的内容,从配合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推进相关改革创新的角度,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关于金融支持创新的规定,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后增加了“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提供支持和便利”;关于建立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市现状,在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了“本市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市金融服务部门和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副处长常江表示,作为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的重要环节,《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构建一个促进和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常江表示,立法中也存在一些难点,其中一个是,国家战略和地方立法的关系,对此的处理办法是,在金融和税收政策表述上,突出“按照国家规定”,强调上海地方负责实施。

  宋晓燕表示,《条例》在金融服务部分的表述是概括式、原则式立法模式,例如关于创新账户体系,删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此外还适当地增加了相关内容,《条例》第三十一条增加了“支持在区内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

  从司法审判角度来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言浩表示,《条例》的实施将为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提供重要依据。刘言浩表示,《条例》金融服务部分有一些创新,其中,第二十七条指出,区内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这些条款对企业间借贷开了一个较大的口,未来在自贸试验区可能会带来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化。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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