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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应尽早补上投资者保护短板

2014年08月06日 10:19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证券时报记者 秦利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历经了五次清理整顿,同时又经历了六次崛起,信托业在中国金融史上演的剧情异常独特。在多次整顿后,尽管信托公司的数量由1998年的239家减少到目前的68家,但是信托业仍然缺乏行业稳定的机制,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存在短板。

  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保险业和证券业可谓给信托业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教材。目前,我国关于信托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仅有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随着信托资产规模的不断壮大,赔偿准备金已经不足以应对信托行业性风险。在笔者看来,信托业应学习和效仿保险和证券行业,成立“信托稳定基金”或者是“信托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托稳定基金的职责,一是承担先行赔偿信托公司违背受托义务而使受益人遭受损失的功能,二是发挥行业互助功能,为信托公司提供临时流动性支持,进行信托公司救助,避免个别机构破产倒闭对整个行业和社会造成的冲击,促进信托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信托业成立信托稳定基金有如下几个好处。首先,信托稳定基金的成立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在之前的信托公司整顿中,存在问题的信托公司解决债务问题通常做法是:政府拿出资源和财政资金来进行资产注入,增加问题公司的现金流量,然后剥离不良资产,以股东权益冲销呆账。个人负债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垫支,在清产核资基础上优先偿还。这个程序由于涉及多方的谈判,处理过程复杂,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也给相关政府和央行带来很大的负担。如果信托业成立稳定基金,在某家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或者需要兼并重组时,就可以先通过基金接盘,由基金托管重整,经营稳定以后再重新增资扩股并转让出去。

  在保险业和证券业,相关投资者保护基金都有成功的案例。例如,2007年,保险保障基金以27亿元接管了陷入危机的新华人寿38.8%股权,成为新华人寿的大股东,成功挽救了新华人寿,之后溢价转让,保险保障基金因此获得了5亿元以上的收益;在证券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安信证券也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信托稳定基金的成立也可以弥补信托赔偿金的不足,确保信托投资者保护制度落到实处。2001年起,借鉴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经验,我国信托业制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截至2013年年底,全行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了90.6亿元。对于已经增长到11万亿元的信托资产来说,信托赔偿准备金几乎是杯水车薪。近期,仅中诚信托发生兑付危机的“诚至金开1、2号”加在一起就达到了43亿元。除了总量不足以外,信托赔偿准备金的使用条件也相对苛刻,有规定指出,“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反管理职责、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可以使用信托赔偿金”,但在实践中很少有公司承认主观失误,因此也很少动用赔偿金进行赔偿,上述制度形同虚设。

  在信托业已经稳坐我国金融业第二把交椅的背景下,风险不断积聚的情况下,信托业应尽快完善基础制度的建设。其中,投资者保护这个短板应该尽早补上,建立信托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尽早提上议程。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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