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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打响失效保单“围剿战” 清理期限为15年

2014年08月06日 17:01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至11月底,各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完成全部短期失效保单的清理工作。12月至明年6月底,各公司及分支机构应集中清理长期失效保单,并完成全部失效保单的清理工作。

  《通知》要求,此次清理范围包括自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失效保单。失效保单是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以及效力中止满两年可以终止的保单。

  为保证清理工作质量,保监会要求一方面要积极主动与投保人进行沟通,采取必要方式核对客户身份,使客户得到有效通知,确保客户了解失效将对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另一方面要明确界定清理工作标准,对失效保单先集中电话回访,回访不成功的进行信函约投,均未回复的再上门面访并做好所有回访记录等一系列规定。

  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社会形象的重要举措。业内人士称,正常合理的失效率应是与预定失效率大体相当,而高出一定限度的失效率则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威胁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此外,失效保单存在保费被挪用、投诉纠纷等风险。(马元月许晨辉)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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