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专家:让金融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2014年08月13日 07:34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深入发展,农业领域涌现出一大批以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为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新型农业主体经营规模较大,资金需求增加,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这一问题制约了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因此,应拓宽思路、加大力度,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在合作社内部通过成员出资入股的方式向需要资金的成员提供融资服务,是合作社成员间的一种互助合作。合作社内部成员有密切的地缘、血缘关系,相互之间对信誉状况和经济活动信息非常了解,有利于对借贷资金进行监督,且借贷方式灵活简便,符合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特点,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有效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规范运行,按照合作社章程要求,将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户范围严格限定在合作社内部,严禁变相吸储。应对资金用途做出明确规定,严禁将借贷资金用于农业以外的领域。在发放借贷资金时,应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按照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杜绝出现“少数人控制”的局面。建议国家尽快明确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部门,出台信用合作管理办法,将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纳入依法、依规的轨道。

  拓宽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的直接原因。金融机构应拓宽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将新型主体拥有的符合抵押品特征的动产和不动产,如大型农机具、土地附属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纳入抵押或质押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如直接补贴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等。支持和引导担保机制创新,可以由财政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担保和反担保;还可以成立区域性互助担保基金,对新型主体贷款进行担保。

  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是通过龙头企业的引领,开展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主要有“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农业产业链金融的核心是在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通过自身信用或产品订单为联结的农户进行贷款担保。产业链金融涉及主体较多,金融产品比较复杂,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控制,重点围绕一体化程度高、信用等级高、经营状况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开展。创新产业链金融方式,开展政府、金融机构、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多方合作,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风险基金或风险准备金制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化解金融风险。

  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适当调低涉农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农村发展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度较大、效果较好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奖补和税收优惠,并优先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明确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贷政策导向评估,以评估促进信贷投放。

  (作者单位:重庆社会科学院)

【编辑:汪洁】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