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批复平潭综合实验区多项试点政策
2014年08月14日 09:43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记者翁新辉通讯员程章杰报道继2014年7月份,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后,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批准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多项外汇管理试点。
记者获悉,本次获批的试点政策包括:首先,原则同意区内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短期、中长期外债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区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5倍;区内中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其次,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赴台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宝岛债,并给予资金调回便利。最后,原则同意在海峡号客滚码头使用新台币购买船票,公司收取的新台币可在该公司外币代兑点或特许兑换机构兑出。
【编辑:于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