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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2014年08月14日 10:02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据悉,银监会近日下发最新版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加大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考评力度,要求信托公司对每个风险项目明确处置措施、时间表和应对预案,并将所有风险处置预案上报监管机构。

  根据《指引》,评级要素包括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银监会将对信托公司开展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

  据了解,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以合规管理要素为前提,统筹考虑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要素的评级结果。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

  根据《指引》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管,每半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并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次数;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每季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了解信托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业务、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措施。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成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指引》规定,银监会各级机构对信托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孙璐璐)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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