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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有看头

2014年08月29日 07:30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加快推进一批重大工程。其中,会议要求深化医改要政府和市场“两手并用”。用改革的办法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形成合力,有助于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多层次健康需求,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

    “建立商业健康保险的目标,并非是要取代现在基本医保和社保的地位,而是为了和这两者相配合,满足健康保险的中高端需求,实现社会保障的全方位覆盖。”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也是高层希望商业保险机构能够参与到基本医保和社保管理服务中,减轻地方医保、社保部门的压力,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民营经济的活力。

    针对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措施,本次常务会议提出了五项具体要求:一要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二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竞争机制,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三要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保险产品;四要加大政策支持;五要加强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本次常务会议明确“这项制度试点已取得成效,要抓紧向全国推开”。

    “这是对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试点的认可和确定。”朱铭来指出,目前对商业保险机构最大的挑战,在于公众对其盈利的属性和医疗保险的公共服务属性的不一致有所迟疑,商业保险机构的公信力仍有待提升。不过在国家的统一监管下,政府对大病医疗保险的定价有一定的标准,对商业保险机构的利润也有一定的上限,这就为居民参与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的大病保险提供了“信心保障”。

    2012年,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和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自此,青海、陕西、浙江、河北等省区相继公布各地的相关细则,医保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模式就此启动。

    朱铭来认为,要把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模式推向全国,除公信力外,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有待提升。而按照当前医保属地统筹管理的原则,经办大病的商业保险机构能否实现科学定价,以及对过度医疗、“大处方”等问题的风险控制,也是今后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关键所在。

    “把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推向全国,应是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作用的一大注脚。”朱铭来说。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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