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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盛信托紧急诉讼 收回地产项目贷款

2014年09月12日 10:56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证券时报记者 杨卓卿

  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与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陷入债务违约,房地产信托市场遭遇新一轮风险。

  日前,证券时报记者拿到的一份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长城新盛信托的一个地产项目在今年年中卷入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风波。

  幸运的是,近日司法机关终审裁定的结果显示,通过对抵押物的依法变价,长城新盛信托的基本利益得以保障。

  紧急提起诉讼

  长城新盛信托或许未曾预料到,该公司贷款客户浙江临安中都置业公司(简称“中都置业”)会这么快暴露问题。

  2013年7月9日,中都置业与长城新盛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向后者申请5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8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5%,按日计息,如果不归还贷款,则应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罚息,并按贷款本金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若中都置业未按约定支付利息,需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据悉,在长城新盛信托一次性向中都置业发放5000万元贷款之后,中都置业便出现违约征兆。在贷款期限内,中都置业不仅未能及时清偿到期利息,而且该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也出现恶化,并卷入一些诉讼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今年6月份,长城新盛向浙江临安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即中都置业名下的多幢在建工程及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

  据了解,长城新盛信托要求对借款本金4990万元、借款利息和复利140万元、违约金500万元、实现债权和抵押的费用7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驳回部分申请

  业内人士表示,在众多贷款违约案件中,长城新盛信托相对幸运。

  在上述纠纷中,临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中都置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长城新盛信托有权提前终止基础合同,要求中都置业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长城新盛信托有权优先受偿。

  不过,临安人民法院同时表示,由于长城新盛信托主张的违约金加上利息、复利后的总金额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了央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法院将对此进行调整。此外,临安人民法院还表示,长城新盛信托主张的律师代理费金额过高。

  临安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决:对中都置业名下位于锦城街道中都青山湖畔林泉流韵多幢在建工程,以及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变价,长城新盛信托对借款本金4990万元、借款利息和复利328万元、违约金352万元、实现债权和抵押的费用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值得一提的是,临安人民法院驳回了长城新盛信托的其他申请。

  而上述案件申请费16.35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85万元,长城新盛仅需负担864元。

  西南地区一家大型信托公司研究人士称,在经济环境下行的背景下,信托公司出现风险个案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采用合理的手段及时化解风险,挽回损失。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能力将可能成为未来发展过程中的核心竞争力。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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