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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地方举债融资机制发挥“稳增长”作用

2014年10月09日 09:09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不仅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而且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管"的问题。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

  本报记者庞东梅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挥债务资金对稳增长的积极促进作用,亟待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而且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管”的问题。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此外,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明确提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既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又要切实防范风险。

  分析人士指出,当前地方政府往往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如何规范“怎么借”,成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一大突破口,也有助于推动地方举债的阳光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新修改的预算法,《意见》明确,允许地方依法适度举债。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意见》就举债主体、举债方式、举债规模、举债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方面,明确举债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市县确需举债的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另一方面,规范举债方式。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同时,积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并获得合理回报,既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也减轻政府举债压力。此外,严格举债程序。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意见》同时明确,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规范后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二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由于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债务不是规范的债务,实际管理中存在无从下手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要控制举债规模,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另一方面限定债务用途,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此外,还要纳入预算管理。《意见》明确,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

  从近年审计和统计结果看,地方偿债情况总体良好。同时,一些地方也存在偿债责任不清、偿债意识不强、偿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意见》明确建立地方政府偿债约束机制: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

  与一些国家的政府债务主要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同,我国的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与人民生活条件改善相关的项目建设,大多有相应的资产和收入作为偿债保障,发生偿债违约的风险也相对低些。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在这一宏观背景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后,是否可能导致在建项目因资金问题出现半拉子工程?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对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资金提出了明确措施,要求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项目续建和收尾。允许地方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高利短期债务,降低利息负担,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对重新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有融资协议的允许继续按协议融资;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由此可见,处理好新老转换之间的顺利衔接,不太可能出现在建项目后续资金缺位的现象。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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