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保监会重拳整治险企股东利益输送 详列惩处措施

2014年10月23日 13:23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早在今年5月,监管层就曾下令险企定期披露关联交易,但由于只有规则没有处罚被指欠火候。而昨日,监管重拳终于打响,一纸公告详细列出了违规险企的惩处措施,如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限期转让股权、限制投资入股其他保险公司等。

  据了解,近几年保险资金运用正在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投资领域逐渐放开,如放开创业板股票、资管产品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股债结合创新等,但险资投资渠道放宽的同时,投资领域中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在聚集。

  为此,保监会对险企关联交易连出重拳,在今年5月22日,保监会就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要求险企与关联方之间开展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在严控信披的基础上,监管层此次对险企违法关联交易做出惩罚。昨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指出,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限期转让股权、限制投资入股其他保险公司等监管措施。

  而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如实反映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性、定价公允性等情形的,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内参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资质。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或内部控制人掌控资金运营,侵蚀保险资金利益换取个人利益,表现为利益输送问题,甚至挪用保险资金,保监会指出,在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的前提下,还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东并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层还为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设限,如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等。(马元月 陈婷婷)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