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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伪通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2014年11月05日 10:4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银行与信托公司地位上的不平等造就了银信合作“伪通道”业务这种畸形产品,在这类“小利”诱惑下,信托公司如果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仅可能给自己埋下大隐患,危及自身利益,也会伤及投资者
  我国现阶段施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体制,这种设定使得各类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在现行监管制度下,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牌照的优势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股权投资,而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服务网络和客户资源,可以开展理财业务等服务,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内生的合作需求。
  作为一种创新的探索,商业银行借助信托公司的通道开展业务可以实现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共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真伪通道
  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信托业务的概念。在通道类业务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作为信托报酬,信托公司收取少量的通道费用。“现在整个行业的通道费大概也就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千分之三就算非常好了。”北京一位信托公司的资深人士告诉中华工商时报记者。
  理论上,银信合作的通道业中信托纯粹是吃牌照红利,“躺着赚钱”,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总是一帆风顺。
  据了解,通道类信托计划往往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势地位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其中一类即是合作金融机构完全隐名的“非典型通道类”项目,主导项目的银行收取高额的保管费、咨询费、服务费,但却不承担任何风险,信托公司干的是通道业务,收的通道的费用,承担的却是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的责任。这类“伪通道”业务虽然不是银信合作的主流,但也并不少见。
  “银行处于强势地位,这家信托公司不做,其他信托公司抢着来做。就算信托公司不做,银行还可以找券商和基金子公司。银行选择的余地很大,信托公司在这方面基本上没有话语权,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来维护双方地位的对等。”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旸表示。
强势银行弱势信托
  “强势银行+弱势信托”是上述“伪通道”业务的特点。处于主导地位的银行与需要资金的项目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通常因为贷款额度或其他原因,银行不方便直接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因此银行会将项目推荐给信托公司。在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后,银行又作为销售渠道,帮助信托公司推荐信托产品来募集资金。
  尽管信托公司在一定意义上是为银行的客户募集资金,但往往从所有的交易文本上看,银行完全不参与信托法律关系,甚至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
明书及信托合
同中写明
银行不承担任何兑付责任。购买这类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是银行大客户,出于保护客源的考虑,银行不会把客户的准确信息告知信托公司。
  这类业务的著名案例就是“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事件。去年年底中诚信托公布的《诚至金开1号2013年第四季度管理报告》“一石激起千层浪”,根据公告内容,该信托计划分配信托净收益未能满足优先受益人当期预期信托净收益总额。许多媒体和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打破信托业“刚性兑付”潜规则。
  资料显示,成立于2011年2月1日的“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共募集资金30.3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对山西振富集团增资。山西振富集团实际控制人王于锁、王平彦父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得该信托计划浮现在公众面前。
  记者从内部人士处了解到,本来工商银行和中诚信托双方准备把这次合作做成标准的通道类业务,不过后来工商银行将项目方案改为收益高的集合资金信托,然后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将该信托产品全部推介给自己的高端客户。据悉,工商银行收取包括销售费用在内共计4.5%∕年的服务费,而中诚信托的信托报酬只有1%∕年。
  据了解,“诚至金开1号”最终实现34亿元的兑付本金安全、利息损失的“兜底”。工行私银部的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最终由与工行有深厚历史渊源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盘”。
  不过,并不是每次都这么幸运。作为工商银行和中诚信托合作的系列产品,“诚至金2号”日前也出现了兑付危机,根据工商银行和中诚信托日前发布公告处理,决定采取“延期兑付”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并没有得到所有投资者的认可。
  “信托公司做非典型性通道类项目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有业绩压力,即便是很多项目信托公司处于弱势地位,也迫于业绩压力,而承接此项目;另外一方面,信托公司的牌照成为稀缺资源,仅仅通过牌照,就可以获得不错的收入,所以,尽管存在风险,信托公司还要去做此类项目。”多盈信托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梁琼芬认为这是信托公司冒着风险做这类业务的原因。
  相比财大气粗的工商银行和中诚信托,小的信托公司并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来处理这类问题,一旦出现兑付危机,可能会遭遇灭顶之灾,投资者的利益根本无从保护。
  厘清权利和义务
  “中诚只是合同没签好。”上述信托公司的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从合同的角度,投资者难以追求银行的责任,最后只能对信托公司施压,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责任。
  他认为,信托公司应该努力在整个信托计划的设计、尽调、销售和运营过程中,保留银行参与信托计划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前期进行尽职调查时,信托公司应当切实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全面评估风险。
  “目前出问题的项目,非典型通道类业务占绝大部分比例,而最终承担责任的依然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和金融机构谈判的时候,应该主动掌握委托方的所有信息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独立客观的进行风险评估,以此作为是否承接业务的依据。”梁琼芬也对记者表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隐患暴露出来,正好可以对相关配套做修改。”李旸对记者表示,“这种问题的出现是历史条件形成的。对整个行业而言,出了事也是好事情。信托公司可以就相关问题加以规避和防范,监管层也了解到不完善的地方,监管措施能够完善,避免再出现这样的问题。”
  根据银监会今年4月份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99号文)的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梁琼芬认为,99号文发布后,厘清了权利义务,有助于
  改变信托公司在
  业务合作中的弱
  势地位,增强
  对于风险的把控,避免中诚信托的诚至金开产品此类问题的发生。
  她认为,一旦信托计划出现纠纷,信托公司应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应对,一味的推诿和避让是很难解决问题的,也维护不了信托公司的利益。“一方面与银行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在交流过程中尽可能生成对信托公司有力的证据;另一方面在面对投资者的时候,信托公司更应该充分认识到自身作为受托人的责任,主动承担对投资者的责任。”她表示。
  投资需谨慎
  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则具有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制度优势。这是它优于其他理财产品的地方,也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
  上述信托公司的资深人士表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一般披露不会那么详实,但是有投向。他建议,投资者可以了解投资方向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还是标准化债权资产。标准资产风险比较小,市场波动不会特别大。
  李旸认为,根据选择理财产品的方式,信托投资者分两类:一类是主动型,这类投资者自己主动去寻找信托产品,他们知道哪家信托公司怎么样,哪些信托产品怎么样,这类的投资者不会出现大的问题;还有一种投资者是被动型的,比如他是银行的大客户,银行理财经理向其推荐信托产品,这类投资者没有鉴别能力,主要出现在这类投资者中。
“作为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应该多去了解信托是怎么回事,产品是怎么回事。应该明明白白地去买信托产品。”他表示。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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