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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保险集团纳入监管范围

2014年11月06日 11:18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几年,我国保险集团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业务多元化、投资全球化和风险复杂化的趋势,迫切要求改进和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日前,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偿二代保险集团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计划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2013年5月正式发布,标志着偿二代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本次《征求意见稿》将混合保险集团首次纳入监管范围,以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利。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股权交易的日益便利,保险控股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日益增多。尤其是混合保险集团,由于其控股公司是不受资本监管的非金融机构,甚至没有显性的单一控股法人实体,集团化风险更为突出。

  在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最低资本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考虑了保险集团整体的风险聚合效应和风险分散化效应,并增加了保险集团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使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最低资本要求挂钩;增加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要求,反映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水平,更加科学、全面的计量保险集团的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针对集团特有风险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建立了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评估的机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单个保险公司相比,保险集团具有风险传染性,并存在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特有风险。(实习记者 董禹含)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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