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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债主改低借条利息 辩称笔误未得支持

2014年11月13日 10:55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为4%,但借款者偿还部分借款后无力偿还剩余欠款。被借款者深知如此高额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起诉前特地在借条上加了两笔,将月息变成“2.4%”,但最终判决还是没能支持他的诉请。

  4%月息变成了2.4%

  2013年7月,尹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闵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4%,借款期限为6个月。应闵某要求,尹某向其出具了本息合并的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372000元。

  借款当日,闵某即通过银行转账给尹某295000元,同时现金给付了尹某5000元,共计300000元。2013年底,尹某归还了72000元给闵某,但此后便无力偿还借款。故而,闵某将尹某诉至了法院,希望其按照借条付给自己欠款。

  起诉前,闵某深知之前约定的4%的月息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便在之前约定的4%前加了两笔,使之变为2.4%。

  辩称笔误未得支持

  庭审中,当闵某出示借条为证时,尹某辩称,闵某提交的借据载明“借款综合服务费、利息2.4%”一说,自己不予认可。该借据载明的“2.4%”中“2.”与“4”的字迹轻重不一致,且不在同一水平线上,“2.”已写于“息”上,明显系人为涂改添加的。

  而闵某对此却辩称当时约定的利息就是2.4%,之所以看上去不在同一水平线,是因为自己当时写的时候笔误,先写了4才回头加的“2.”。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依法调取银行转账单、借款当日闵某银行卡的取款记录等,综合认定借款本金应为300000元。结合尹某所述“借款本金实为300000元,6个月的利息刚好72000元,合计372000元”的陈述,该陈述明显符合借据的形成内容,且闵某对借条系自己笔误造成的解释无法让人信服,也不符合一般常理,故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应为4%。

  类似案件每年都有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最终该院判决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闵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闵某偿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得知,闵某后来主张的以月利率2.4%计算利息,也已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距离法律规定的利率并不是太远。

  “他应该是对国家相关规定有一些了解的,但不论是修改借条还是高于国家规定的月息,都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孙先生告诉记者,“类似通过篡改借条企图获得高额利息的案件虽然不多,但每年有。”

  □通讯员 孙雪萍 金陵晚报记者 胡睿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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