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修订杠杆率监管:资本监管更趋简单透明

2014年11月25日 09:09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杠杆率监管有利于防止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对银行资本监管形成了有益的补充。”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吴祖鸿告诉记者。

  银监会日前表示,已对2011年版《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择机发布。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对旧版杠杆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助于完善我国杠杆率监管的总体框架,对于提高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指标更趋简单透明

  业内专家指出,重新对《办法》进行修订,顺应了国际监管规则简单透明的趋向,有助于监管部门准确了解并掌握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杠杆率监管历史久远,资本充足率本身就是由杠杆率演化发展而来的。直到20世纪80年代,“风险加权的资本比例”开始取代“杠杆率”,成为最重要的资本监管指标,新资本协议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体系以及风险模型计量监管资本。与杠杆率相比,资本充足率的信息含量更加丰富,反映风险更为全面,有助于实现风险为本的监管目标,但这并不否认杠杆率的补充作用。

  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使人们认识到,纯粹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模式并不能避免商业银行持有过高的财务杠杆,通过投资于低权重资产,将表内资产转到表外,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在严格的资本充足要求下实现了高杠杆操作。

  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杠杆率监管又重新回到了监管当局的视野。国际监管者相信,对无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设置一个下限,可以在绝对规模上避免银行过度扩张。“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银行监管理念和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反思,提出监管框架应当进一步简化,提高规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参加第18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上也倡议,各国应共同推动建立简单透明的国际监管规则,逐步减少对模型和计量技术的过度依赖,采用杠杆率、存贷比等简单可比的监管指标,进一步简化和明确监管规则。

  “对《办法》进行修订有助于我国相关监管规定与国际监管要求的接轨。杠杆率简单直观、便于监管的特性,加强对杠杆率的监管使得银行的安全性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在某种程度上说,杠杆率是监控商业银行是否过度使用财务杠杆的最有效工具之一。”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许文兵告诉记者。

  与资本充足率监管互为补充

  吴祖鸿告诉记者,引入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补充手段,优点之一就是能够避免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复杂性问题,减少资本套利空间。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如果商业银行利用新资本协议的复杂性进行监管套利,将会严重影响银行的资本水平。

  基于风险敏感性的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帮助银行进行相应的风险调节。次贷危机爆发前后,由于过度的风险承担水平与高杠杆乘数,一些高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出现了低杠杆率的岌岌可危的局面。

  如2008年年末,瑞士信贷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3.1%,但杠杆比率只有2.9%;UBS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1.5%,杠杆比例却只有2.6%。

  通过引入杠杆率,能够避免过于复杂的计量问题,控制风险计量的风险,且有利于控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快增长,使得资本扩张的规模始终在银行有形资本的一定倍数之内。

  杠杆率监管将实现两方面目标:一是为银行体系杠杆率累积确定底线,通过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过度扩张,缓释不稳定的去杠杆化过程带来的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二是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量的指标,为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提供额外保护,补充和强化基于新资本协议的风险资本监管框架。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新版杠杆率监管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与资本充足性监管一道共同作用于资产风险,对于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采用更为高级的内部模型法与高级计量法的同时有效约束监管套利、降低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乃至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修正杠杆监管缺陷

  杠杆率是一种简单的监管标准。“简单”也是一把双刃剑,由于杠杆率仅考虑银行风险状况中的规模因素,忽视了导致损失的最重要原因--不同资产风险度的差异,从而对商业银行形成反向激励,有些银行可能更倾向于发展高风险资产。

  基于杠杆率的缺陷,本次修订版《办法》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的计量办法进行了调整,改变了贸易融资、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即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修订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时,除《办法》规定的合格保证金外,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在计算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时,同时考虑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和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修订版《办法》最大限度地反映银行的杠杆效应,这意味资产的风险暴露采用最大口径,不仅要反映银行表内外风险,而且在计算具体风险暴露时要同时考虑目前承担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潜在最大风险。”业内专家评论。

【编辑:于恋洋】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