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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涉案存款期限不得超6个月

2015年01月09日 11:22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昨日,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以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相关部门查询冻结工作机制,保障刑事侦查工作顺利开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信息范围,《规定》明确要求,其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包括:被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户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

  当涉及协助冻结账户方面,《规定》指出,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应当明确冻结账户名称、冻结账号、冻结数额、冻结期限等要素。

  其中,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

  《规定》也对冻结账户时间上限作出规定。一般来讲,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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