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骗取银行信用证贴现360余万美元

2015年01月26日 07:5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鹿轩)为达到融资目的,浙江温州商人仲翔找到他人为自己提供抵押、保证,向银行提供相关国际购销合同、海关清单等,获得信用证贴现361.9万美元。近日,经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仲翔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一案。

  今年48岁的仲翔是温州申展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月至9月间,仲翔以中邺公司名义,利用叶某、李某位于温州市洞头县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与温州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邺公司以此取得人民币105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时,仲翔又通过私人关系,让温州某鞋材公司、梁某、倪某等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邺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附加担保。

  2011年11月、12月间,为达到融资目的,仲翔以中邺公司名义,利用上述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作为担保,先后3次用相关的购销合同、海关备案清单、发票等材料向上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后银行开具了3份信用证,合计金额为361.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288万余元)。

  然而信用证到期后,中邺公司无法支付,导致银行在中邺公司扣划了233万余元人民币保证金后,代为垫付了2055万余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查明,中邺公司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向银行提供的海关备案清单系伪造、变造。

  检察机关认为,仲翔取得资金提供的资料系虚构用途、伪造单据,信用证到期后又没有归还银行钱款,导致银行损失,应当以骗取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宣判。

【编辑:汪洁】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