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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对弱势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

2015年01月27日 09:4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

  各国和各地区的金融监管和金融法改革发展趋势表明,在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的大背景下,新一轮金融法变革的核心课题是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对金融法体系进行变革或重构。

  目前,我国集合性质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日趋严峻。由于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可能购买自己不理解、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自身招致损失的同时也使金融市场价格扭曲,损害金融市场功能。例如,以第三方支付、网上个人间借贷即人人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为代表的“草根”金融力量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加快了金融混业的趋势,另一方面给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有必要为投资者身份嬗变提供理论依据,明确提出包含各类投资者在内的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将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并将其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是专业金融消费者,排除适用保护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应授权监管者依据市场情势变更调整专业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采用动态类型化的概念界定方式,实现对弱势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和金融安全等金融法的价值目标。

  (以上分别据《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法学家》,文稿统筹:刘卉)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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