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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规定 看齐国际标准

2015年02月12日 18: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2月12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银监会12日表示,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

  所谓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针对《办法》修订的背景,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发布后,国际社会上相关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反映,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杠杆率框架下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响了全球实施的一致性。

  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于2014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结合近年来《办法》在中国的实施情况,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悉,此次《办法》所做的主要修订与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所做的修订保持一致,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关于修订后的《办法》对国内银行的影响,负责人表示,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总体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国内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

  据介绍,修订后的《办法》没有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其主要影响因素为: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以外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有分析人士指出,信用转换系数是衡量表外资产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的指标,该数据的缩减,将导致分母端的资产余额有所减少,在一定程度上推高杠杆率水平,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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