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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银行杠杆率扩大 社会融资规模受益

2015年02月13日 09:0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银行杠杆率管理新规对表外项目不要求采用100%信用转换系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银监会昨日公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要求银行表外项目均需采用100%信用转换系数。业内专家纷纷指出,《办法》的修订有利于银行扩大表外资产规模及融资总量,也有利于促进经济。更有专家透露,多项促经济发展新规将会频繁出台,高层近期加紧研究存贷比的修改。

  焦点1信用转换系数最低10%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此次的修订办法在去年11月已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文件与此前的修订稿基本保持一致,市场预期已比较充分。

  《办法》所做的主要修订与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所做的修订保持一致,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相关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没有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信用转换系数的下降,实际上释放了银行表外业务的资本空间,有利于扩大表外资产规模和融资总量,以支持经济的发展。” 某股份制银行票据业务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焦点2 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更严格的计量规则

  此外,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考虑到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较大,修订后的《办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除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量信用衍生产品资产外,作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商业银行还应当同时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杠杆率敞口总额。

  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在符合审慎条件时,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二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即向交易对手借出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质押品后的净敞口。

  焦点3 上市银行等需按季披露杠杆率

  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华泰证券银行分析师认为,《办法》的修订影响偏正面,原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不变下,此次修订对杠杆率分母的计量办法进行了合理调整,细化了信用转换系数,根据新的办法,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可有小幅优化,并未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认为,新规有利于将银行杠杆拉长,不一定是释放资金,更有利于银行释放信用扩张能力。

  “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将会不断出新规促经济发展。”有业内人士透露,比银监会更高层次的部门,近期加紧研究存贷比的修改。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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