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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一刀切”方式 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

2015年03月04日 08:57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

  在金融改革深度推进的趋势下,金融监管“一刀切”的方式已出现根本性转变。日前,银监会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应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有效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

  银监会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顺应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趋势,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具体来看,就是要适应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和要求,逐步完善分层、分业和分类监管。

  探索分层监管

  “要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就必须结合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科学设计权责明确、分工合理的金融监管框架。”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此前曾表示。

  在《通知》中,银监会提出,今后要加强机制建设,积极搭建事前有承诺、事中有监测、事后有考核的支农服务监管框架。探索实施涉农信贷投放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的“双挂钩”政策。

  业内专家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新一轮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重点是要健全完善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新金融的“3+1”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构建分层、分业、分类审慎监管框架。

  具体来看,对政策性金融,要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加快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稳定其县域网点,扩展乡镇服务网络,建立适应“三农”的专门机构和独立运营机制;对农村信用社,要增强支农服务功能,明晰农信社产权关系,进行股份制改造。

  探索分层监管,还应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加快构建中央和地方分层监管体制。

  银监会表示,今后将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职责,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促进其更好地为农村实体经济服务。

  强化分类监管

  我国农村市场具有人口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以及高交易成本、缺少传统的抵押品、收入波动较大、分散风险机会有限等特点,使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通常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停滞不前。

  要想改变这些现状,应当在被监管机构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集中度等基本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区别城市和农村、发达和贫困、东部和西部,建立差别化的监管制度。

  监管部门提出,应当严格区分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和不同类型金融业务,确定不同的监管标准、程序和方式。即使对同类机构的不同风险程度,也要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措施,实行扶优限劣政策,促进农村金融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本次《通知》对上述原则进一步细化,如提出:对涉农不良贷款给予更大的容忍度;结合涉农贷款季节性特点,对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弹性存贷比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金融债;优先对涉农贷款开展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转试点等等。

  此外,《通知》在激励考核机制中提出,应适当提高对分支机构“三农”业务考核的分值权重。

  完善分业监管

  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不但有银行业务的需求,也有保险、信用担保、租赁及有价证券服务的需求。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在提供存贷银行机构的基础上,还要发展立足农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此,银监会要求,应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其开展涉农融资担保业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协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发挥支农服务作用。

  同时,支持组建以促进农业现代化,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引导信托公司通过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农村居民消费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地区消费信贷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合理消费信贷需求,激发农村地区消费潜力。

  “在继续完善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强化金融监管协作,健全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有机结合的监管框架,统一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和尺度,合力解决跨领域、跨行业监管交叉、空白和重复问题,降低监管套利和金融风险。”阎庆民表示。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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